9月3日,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重慶市區域節能評價審查管理辦法》(渝發改規范〔2024〕3號),其中提到,評價審查周期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區域開展區域節能評價審查。
區域節能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概況(包括區域邊界、產業現狀、布局及發展規劃);
(二)評價依據、評價重點、評價期限;
(三)區域能源供應的現狀、布局和發展規劃;
(四)區域能源消費情況(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原料用能消費量等)和碳排放情況;
(五)區域內現有主要企業用能分析、區域內主要發展行業現行能耗指標評價分析;
(六)區域節能目標的確定;
(七)區域能耗標準,包括國家、行業、地方單位產品能耗標準,項目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標準,設備能效水平要求等;
(八)區域內開展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技改等工作進行新增用能等量或減量替代方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費對策措施;推廣應用先進節能設備、工藝和技術的措施,落實節能獎懲機制的措施;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降碳措施。
(九)區域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十)用能承諾;
(十一)根據新的政策要求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原文如下: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區域節能評價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發改規范〔2024〕3號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兩江新區經濟運行局、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重慶經開區改革發展科技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加強和規范區域節能審查工作,進一步提高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效率,抓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2號)的貫徹落實,我委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程序要求,研究制定了《重慶市區域節能評價審查管理辦法》。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送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9月3日
重慶市區域節能評價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加強和規范區域節能審查工作,進一步提高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效率,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規定的區域以全市園區開發區目錄為準。
評價審查周期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區域開展區域節能評價審查。
第三條【基本定義】本辦法所指的區域節能評價,是指區域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產業規劃等,對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進行評價并形成節能評價報告的行為;所指的區域節能審查,是指市節能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產業規劃等,對區域進行節能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資金保障】區域節能評價報告編制、專家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跟蹤評價等所需的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章 評價審查程序
第五條【實施主體】市節能主管部門是全市區域節能審查主體,區域管理機構是區域節能評價實施主體。
第六條【實施流程】區域節能評價報告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含兩江新區管委會、重慶高新區管委會、萬盛經開區管委會、重慶經開區管委會,下同)同意后,由區縣(自治縣)節能主管部門報市節能主管部門審查,根據區域節能審查意見組織實施區域用能管理,推動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節能降碳的良性互動。
第七條【評價內容】區域節能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概況(包括區域邊界、產業現狀、布局及發展規劃);
(二)評價依據、評價重點、評價期限;
(三)區域能源供應的現狀、布局和發展規劃;
(四)區域能源消費情況(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原料用能消費量等)和碳排放情況;
(五)區域內現有主要企業用能分析、區域內主要發展行業現行能耗指標評價分析;
(六)區域節能目標的確定;
(七)區域能耗標準,包括國家、行業、地方單位產品能耗標準,項目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標準,設備能效水平要求等;
(八)區域內開展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技改等工作進行新增用能等量或減量替代方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費對策措施;推廣應用先進節能設備、工藝和技術的措施,落實節能獎懲機制的措施;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降碳措施。
(九)區域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十)用能承諾;
(十一)根據新的政策要求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評審流程】區域節能評價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告知區域管理機構,區域管理機構修改完善后重新報送。
市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區域節能評價報告后5日內,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評審時應當組織專家研究論證,并在接受市節能主管部門評審委托后60個工作日內出具區域節能評審意見,作為區域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區域節能評審機構或人員應當遵循相關回避制度。
第九條【區域節能審查】市節能主管部門依據區域節能評審意見,在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區域節能審查:
(一)區域能源消費增量突破所在地能源消費增量目標的,或區域能源消費增量預測不合理的;
(二)區域能耗強度突破所在地能耗強度目標的,或區域能耗強度目標預測不合理的;
(三)區域能耗標準不清晰的;
(四)其他不予通過區域節能審查的情形。
第十條【有效時限】區域節能審查意見的時限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限相一致,原則上不超過5年。區域節能評價開展時間,原則上應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期內前2年完成。
區域邊界、規劃布局、功能定位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應自調整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區域節能評價報告修編并按程序重新上報。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原審查意見同時廢止。
第三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分類管理】取得了區域節能審查意見的區域,對區域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行分類管理。
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重慶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由區縣(自治縣)節能主管部門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由市節能主管部門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仍須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告知承諾】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于開工前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告知承諾備案表》(見附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向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節能主管部門報備。承諾內容將作為節能主管部門開展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區域能源消費增量或能耗強度突破所在地當年度進度控制目標的,下一年度不得實行告知承諾管理。
第四章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三條【項目驗收】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有關規定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四條【信息共享】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定期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關保密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地區區域節能審查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區域節能評價報告中確定的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情況進行評價,并注重結果運用。
區縣(自治縣)節能主管部門應建立告知承諾管理項目臺賬,按年度報送市節能主管部門。
市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全市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統計分析,結合全市和區縣(自治縣)節能目標責任完成情況,視情開展區域節能審查跟蹤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信用管理】在區域節能審查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市節能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區域節能評價審查管理暫行辦法》(渝發改環〔2019〕479號)同時廢止。
特別聲明:本網站轉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與作者,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凡來源注明低碳網的內容為低碳網原創,轉載需注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