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四川省林草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省級林草碳普惠項目設計和實施、項目審定和減排量核查、減排量登記和消納有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川省林草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根據四川省碳普惠有關部署和要求,規范林草碳普惠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省級林草碳普惠項目設計和實施、項目審定和減排量核查、減排量登記和消納有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林草碳普惠項目運營活動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平公正、公益普惠的基本原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第四條 各級林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林草碳普惠機制的主管部門。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林草碳普惠項目和減排量的合規性審核,對林草碳普惠項目開發、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建立林草碳普惠項目庫。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推進碳普惠機制建設,負責林草碳普惠減排量產生和消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建林草碳普惠專家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項目方法學、項目開發和管理、減排量交易和消納等林草碳普惠有關的技術支撐工作,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第六條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牽頭委托相關機構建設和運營全省統一的林草碳普惠服務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服務管理平臺),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委托相關機構建設和運營林草碳普惠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林草碳普惠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和碳中和服務平臺,并實現系統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服務管理平臺為林草碳普惠綜合信息平臺,提供林草碳普惠項目和減排量相關公示、碳普惠政策查詢、項目基本信息查詢、技術問題查詢等功能。
注冊登記系統提供林草碳普惠減排量的登記、持有、變更、注銷等信息。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的信息是判斷自愿減排量歸屬和狀態的最終依據。
交易系統提供林草碳普惠減排量集中交易、結算等功能。
碳中和服務平臺提供碳排放量測算、碳普惠減排量消納、碳中和場景見證等支撐服務功能。
第七條 服務管理平臺、注冊登記系統、交易系統、碳中和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運營管理規則。運營管理規則報經省級林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開展林草領域減排增匯活動,申請林草碳普惠項目和減排量的登記。
符合有關規定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辦法參與林草碳普惠減排量交易和消納活動。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學
第九條 林草碳普惠方法學應具有科學性、可操作性、普惠性、代表性、數據可獲得性,便于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明確減排量的核算邊界和量化規則,避免重復計算。
第十條 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開發林草碳普惠方法學,鼓勵開發造林綠化、森林經營、草地管理、濕地恢復、生態保護修復等碳普惠方法學。
林草碳普惠項目方法學應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明確適用條件、減排量核算方法、監測方法、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要求等內容。
第十一條 法人或其他組織開發林草碳普惠項目方法學后可向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方法學申請表、方法學文本和編制說明。
第十二條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收到林草碳普惠項目方法學申請后,會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評估論證,根據評估意見對修改完善且符合條件的方法學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適時組織對已備案的方法學進行評估和修訂。
第三章 碳普惠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林草碳普惠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利于減排增匯;
(二)具備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
(三)項目土地權屬清晰,無權屬糾紛;
(四)于2011年1月1日之后開工建設;
(五)符合林草碳普惠方法學;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林草碳普惠項目業主原則上應為項目邊界范圍內符合條件的林草資源權屬所有者,也可以是獲得林草資源權屬所有者授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應按照項目方法學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項目實施和日常監測,確保項目監測、記錄、統計等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鼓勵項目業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強項目相關數據管理。
第十七條 林草碳普惠減排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則;
(二)符合林草碳普惠方法學;
(三)產生于2020年12月31日之后;
(四)每期申請登記的碳普惠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當在其申請登記之日前五年以內;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根據林草碳普惠方法學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項目減排量監測,編制林草碳普惠項目監測與減排量核算報告(以下簡稱監測核算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監測核算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描述、方法學應用、項目開工日期和計入期、項目實施、項目監測、參數確定、減排量核算、環境影響和可持續發展協同效益、非持久性等。
監測核算報告所涉數據和信息的原始記錄、管理臺賬應在該項目最后一期減排量登記后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申請項目與減排量登記的,應委托審定與核查技術服務機構對項目及減排量進行文件評審和現場核查,出具林草碳普惠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報告(以下簡稱審定核查報告),審定與核查內容應包括:
(一)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方法學等相關技術規范;
(三)是否具備真實性、唯一性、額外性;
(四)減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則;
(五)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
第二十條 審定與核查技術服務機構應符合省級林草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要求,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建立業務質量管理制度,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相關業務,對其出具的審定核查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在首次申請項目減排量前,應當通過服務管理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項目及項目業主基本信息;
(二)項目監測與減排量核算報告;
(三)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報告;
(四)項目業主對項目唯一性以及監測核算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的承諾書;
(五)項目審定與核查技術服務機構對審定核查報告的合規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承諾書。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服務管理平臺提出意見。
項目公示期滿,有異議的,由碳普惠專家委員會組織開展評議或現地復查,服務管理平臺向項目業主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項目業主按要求完成整改后,補充提交相關材料應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項目與減排量公示無異議后,由項目業主向服務管理平臺、注冊登記系統運營機構提交項目與減排量登記申請表、項目監測核算報告、項目審定核查報告。
服務管理平臺、注冊登記系統運營機構收到有關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碳普惠專家委員會對項目業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項目和減排量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和減排量不予登記,并告知項目業主。
第二十四條 項目計入期內,項目業主可申請撤銷項目,并在服務管理平臺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服務管理平臺向項目業主出具同意項目撤銷證明,并函告省級林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林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撤銷后的項目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四章 減排量交易和消納
第二十五條 林草碳普惠交易產品為林草碳普惠減排量。
第二十六條 林草碳普惠交易依托交易系統進行,可采取定價點選、大宗交易、電子競價及其他符合規定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條 參與林草碳普惠交易的市場主體,應同步在注冊登記系統、交易系統開設賬戶。
第二十八條 注冊登記系統運營機構應根據交易系統運營機構提供的成交結果,及時變更林草碳普惠減排量的持有數量、持有狀態等相關信息。
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應當實現系統間數據及時、準確、安全交換。
第二十九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依托碳中和服務平臺,在節能降碳的基礎上,打造基于林草碳普惠減排量的綠色低碳場景,推廣“碳匯+大型活動”“碳匯+全民義務植樹”“碳匯+生態司法”。
第三十條 林草碳普惠減排量用于碳抵消的,應及時在注冊登記系統中予以注銷。
鼓勵市場主體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銷其所持有的林草碳普惠減排量。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林草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系統和平臺運營機構、審定與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林草碳普惠監督管理或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信息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的,由省級林草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合發函提醒;情節嚴重的,應永久取消其專家成員資格并不得參與林草碳普惠有關活動。
第三十三條 參與林草碳普惠有關活動的市場主體,應接受林草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項目業主等市場主體在林草碳普惠項目實施與監測、監測核算報告編制、減排量核查報告編制、減排量交易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列入林草碳普惠發展失信名單并公示,不再支持其參與林草碳普惠相關活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省級林草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林草碳普惠項目: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在確定了基準線的土地上,以固碳增匯為主要目的,對造林(竹)、森林(竹林)經營、森林保護,以及草地、濕地等生態系統管理產生的減排量,按照林草碳普惠項目方法學實施計量和監測而開展的有特殊技術要求的生態保護與修復活動。
(二)林草碳普惠方法學:用于計算林草碳普惠項目基準線、減排量和制定監測計劃等的方法指南。
(三)林草碳普惠基準線:在沒有擬議的項目活動時,最能合理代表林草碳普惠項目邊界內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未來情景。
(四)林草碳普惠減排量:按照公布的林草碳普惠方法學進行項目開發,經項目審定和減排量核查形成,并依規進行登記的減排量。減排量的最小單位為1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
(五)唯一性:林草碳普惠項目未參與其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不存在項目重復認定或者減排量重復計算的情形。
(六)額外性:林草碳普惠項目的溫室氣體清除量高于基準線清除量,或者溫室氣體排放量低于基準線排放量。
(七)保守性:林草碳普惠項目減排量核算或者核查過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術手段或者技術規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難以對相關參數、技術路徑進行精準判斷時,應當采用保守方式進行估計、取值等,確保項目減排量不被過高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級林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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