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對分布式光伏行業管理、備案管理、建設管理、電網接入、運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確指示,其中部分重點內容整理見下:
【分布式光伏發電分類】分布式光伏發電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
【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分布式光伏上網模式包括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
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上網電量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公平參與市場化交易。涉及自發自用的,用電方、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產權紅線范圍內,或用電方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必須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項目投資主體應通過配置防逆流裝置實現發電量全部自發自用。
行業管理方面,【地方具體落實】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轄區內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分布式光伏開發應尊重建筑產權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許權經營等方式控制屋頂等分布式光伏開發資源,不得限制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平等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利用農戶住宅建設的,應征得農戶同意,切實維護農戶合法權益,不得違背農戶意愿、強制租賃使用農戶住宅。
【建檔立卡】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建檔立卡工作有關要求,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填報工作。
【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季度組織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等有關單位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基于分布式光伏規模、電力系統負荷水平、靈活調節能力、電力設備容量等因素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科學合理布局。
對于已備案、具備建設條件,提交并網申請時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超過可開放容量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組織電網企業及有關方面分析原因,通過加大電網升級改造力度、配置靈活調節能力等措施有效提升電網承載能力。
【禁止行為】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項目投資主體提出的接入申請,或拖延接入系統;(二)拒絕向項目投資主體提供接入電網須知曉的配電網絡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等必要信息;(三)對符合國家要求建設的發電設施,除保證電網和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技術要求外,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四)違規收取不合理服務費用;(五)其他違反電網公平開放的行為。
【接入系統設計】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結合實際合理選擇接入系統設計方案。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接入系統相關方案,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工作,鼓勵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及時一次性地提供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所需的電網現狀、電網規劃、接入條件等基礎資料。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電網企業應書面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說明原因。各方應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求,規范提供和使用有關資料。
【投資界面】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根據產權分界點確定接入系統工程(含匯集站、升壓站,下同)的投資界面劃分,依產權關系分別加強對公共電網、用戶內部電網的投資建設與改造升級,確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電網企業應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計量表計。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集中匯流方式實現接入電網時,電網企業負責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相關匯流設施、接網配套設施原則上由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與運維。
【協議簽訂】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各類分布式光伏項目還應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簡化相關條款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分布式光伏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
【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電力市場。國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續發展的制度機制,各地結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情況、電力市場建設進展等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以獨立或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方式公平參與電能量、輔助服務等各類電力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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