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生態環境廳9月5日《貴州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全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總額為3000萬元,其中中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年度優良天數比率補償資金占比20%(600萬元),細顆粒物補償資金占比80%(2400萬元)。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貴州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生態保護補償條例》精神,優化提高全省大氣污染防治能力水平,充分提高各地積極性和主動性,擬實施省內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橫向補償。省生態環境廳起草《貴州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17日。
1.電子郵箱:xiexuesong3@163.com;
2.通訊地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遵義路59號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3.郵政編碼:550002
貴州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鼓勵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保護較好地區,促進環境空氣質量較差地區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根據《貴州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市(州)之間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生態補償機制。
第二條﹝實施對象﹞ 生態補償實施對象為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條﹝核算指標﹞ 生態補償核算指標為中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年度優良天數比率和細顆粒物濃度,指標數據來源為該城市當年度所有國控自動監測站的有效數據。核算指標以國家考核我省大氣約束性指標為準,如國家考核指標調整,則按照國家調整后指標執行。
第四條﹝指標閾值﹞ 中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年度優良天數比率和細顆粒物濃度補償閾值均為國家下達貴州省當年該項指標的目標值。
第五條﹝補償資金總額﹞ 全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總額為3000萬元,其中中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年度優良天數比率補償資金占比20%(600萬元),細顆粒物補償資金占比80%(2400萬元)。
第六條﹝補償原則﹞ 中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年度優良天數比率高于補償閾值或細顆粒物濃度低于補償閾值的,按高出或低出百分點比例分享生態補償資金;反之,則按百分點比例繳納生態補償資金。中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年度優良天數比率或細顆粒物濃度等于補償閾值的,既不分享也不繳納生態補償資金。
若所有中心城市年度優良天數比率均高于補償閾值或細顆粒物濃度均低于補償閾值,當年該項指標生態補償資金則由省級財政出資,省級補償資金通過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補助等生態環保類資金統籌安排;若所有中心城市年度優良天數比率均低于補償閾值或細顆粒物濃度均高于補償閾值,收繳的該項指標生態補償資金由省級財政統籌用于全省大氣污染防治。
銅仁市鑒于外源輸入影響,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年度優良天數比率另加0.1個百分點后參與計算。
第七條﹝計算方式﹞ 各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為中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補償資金與細顆粒物補償資金之和。
第八條﹝懲罰情形﹞ 若中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年度出現1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氣,或環境空氣質量全年未能達到國家規定的二級標準或省規定標準的,不能參與分享當年生態補償資金。
第九條﹝資金核算﹞ 每年年初,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動監測站監測結果,核算各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并將結果抄送省財政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條﹝資金繳納和使用﹞ 市(州)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核算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結果后,需繳納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的市(州)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之內,將需繳納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足額匯入指定賬戶,逾期不繳納的,由省財政廳通過上下級結算扣繳,并納入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補助資金分配因素。
第十一條﹝資金使用﹞ 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只能用于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相關的大氣污染治理、噪聲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以及生態環境監管、監測、執法能力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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