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明確我省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充放電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文件提出,參與中長期和現貨電能量市場前,對全容量并網運行的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執行充放電價格政策;參與中長期或現貨市場后,充放電電量執行電能量市場交易價格。
符合條件的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充電時視同為工商業用戶,充電價格按照電網代理購電電價中的低谷時段電價執行政策,其充電電量(含損耗)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電價格參照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按0.4298元/千瓦時執行。
全省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充放電價差資金由省內無調峰能力的發電機組(除風電、光伏發電外)按照當月實際上網電量分攤,電網企業在其上網電費結算時一并扣除。
原文如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明確我省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充放電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推動我省電化學獨立儲能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委起草了《關于明確我省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充放電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3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建議。(郵箱:jgc_fgw@hainan.gov.cn;地址:海口市國興大道9號省政府辦公大樓103,郵編:570203)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關于明確我省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充放電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明確我省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充放電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海南核電有限責任公司,各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等文件精神,為推動我省電化學獨立儲能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我省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充放電價格政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參與中長期和現貨電能量市場前,對全容量并網運行的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執行充放電價格政策;參與中長期或現貨市場后,充放電電量執行電能量市場交易價格。
二、價格設置
符合條件的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充電時視同為工商業用戶,充電價格按照電網代理購電電價中的低谷時段電價執行政策,其充電電量(含損耗)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電價格參照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按0.4298元/千瓦時執行。
三、費用疏導
全省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充放電價差資金由省內無調峰能力的發電機組(除風電、光伏發電外)按照當月實際上網電量分攤,電網企業在其上網電費結算時一并扣除。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至電化學獨立儲能電站可參與中長期或現貨市場止。國家如有新的政策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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