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寧波市能源局,省電力公司、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各相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版)》《2024年浙江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現將2024年電力市場交易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市場主體范圍
按照《2024年浙江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執行。
二、市場主體注冊及綁定
1.發電企業入市注冊。申請參加電力市場、未注冊的發電企業簽訂入市承諾書,登錄浙江電力交易平臺(https://zjpx.com.cn,以下簡稱交易平臺),辦理入市注冊或信息變更相關手續。
2.售電企業入市注冊。符合《浙江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版)》準入條件、未注冊的售電企業,簽訂入市承諾書,向浙江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遞交申請資料和相關證明材料,按照相關規定流程在交易平臺辦理注冊手續。
3.市場用戶入市注冊。發電企業、批發市場用戶(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用戶)和售電公司需簽訂入市承諾書,并按照要求在交易平臺辦理入市注冊或信息變更相關手續。
4.零售交易線上綁定。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通過在電力交易平臺簽訂電力零售交易合同進行綁定,綁定有效期同零售合同有效期。鼓勵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兜底用戶有序入市,直接參與市場交易。
5.注冊備案及發布。交易中心匯總市場主體注冊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公室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6.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在每季度末15日前選擇下一季度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交易機構應將上述變更信息于2日內告知電網企業。
三、中長期市場交易組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六簽”工作要求,結合前期浙江電力市場交易經驗,具體交易組織如下:
(一)時間安排
電網代理購電用戶入市簽約手續應在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意向轉為直接參與市場用戶的兜底用戶和已于2023年度直接向售電公司購電的電力用戶,原則上應于2023年12月29日前在電力交易平臺上完成合同簽訂。
批發用戶入市手續應在2023年12月29日前完成。2024年度批發交易和2024年1月份月度交易組織原則上應在2024年1月20日前完成。
交易中心和電網公司應在零售用戶綁定截止后2個工作日內確認售電公司簽約用戶名單。
(二)電力零售交易
1.零售套餐選擇。售電企業與零售用戶簽訂購售電合同,應根據《浙江省電力零售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選擇零售套餐種類(含封頂價格條款)。為確保零售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零售套餐封頂價格條款最大上浮系數暫定0.6%,并視市場運營情況定期調整、公布。
2.零售用戶結算要求。電網企業根據交易平臺推送的零售套餐電量、電價信息進行計算。零售用戶勾選封頂價格條款的,當零售交易價格超過零售封頂價格時,按照零售封頂價格進行計算;當零售交易價格不超過零售封頂價格時,按照零售交易價格進行計算。
3.售電公司結算要求。售電公司零售側收入按其代理零售用戶套餐結算單一價格和用戶實際用電量結算。
(三)電力批發交易
電力批發交易包括年度雙邊協商、年度掛牌、月度雙邊協商、月度集中競價、月度(月內)掛牌交易和合同轉讓交易等,由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監管辦按照規定進行監督;年度、月度(月內)交易電量、電價按照單一電量、單一價格按月分別確定。
1.年度交易
批發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在交易平臺完成年度雙邊協商、掛牌交易申報與確認,在“e-交易”(北京電力交易中心App)完成年度綠電雙邊協商交易申報與確認。
2.月度(月內)交易
(1)根據月度用電需求,每月分別開展次月的月度合同轉讓、集中競價、雙邊協商交易以及當月的合同轉讓、月內掛牌等交易。其中,批發市場用戶、售電公司在合同轉讓交易中的轉出電量不得大于當月凈合同電量(當月年度雙邊、年度掛牌、月度雙邊、月度競價、合同轉讓等所有交易多次購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凈電量)。其中合同轉讓不得加價,并按原合同結算順序開展結算。
(2)每月開展次月月度交易前,批發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協商一致后,可調整后續月的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合同分月計劃,但必須保證年度合同總量及價格不變。年度合同變更的,按變更后執行。
3.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和結算按《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1〕406號)執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可選擇下一個季度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具體以與售電公司線上簽約生效日期為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相應終止。用戶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推送給電網企業。
4.綠電交易組織暫按照《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修訂稿)》(京電交市〔2023〕44號)執行。
(四)合同簽訂
1.各市場主體應根據浙江能源監管辦2024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各類合同,批發交易年度合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0時至2024年12月31日24時。
2.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及時將批發市場交易合同(電子版)簽訂情況匯總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監管辦備案。
(五)計量
1.電網企業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按照相關規定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和相關市場成員,電力交易機構以此提供批發市場結算依據,推送電網企業進行結算。其中與省級電網公司簽訂直接購售電合同的發電企業,以電能量采集系統(TMR)數據為準。
2.參與批發交易的用戶戶號,若同一戶號下存在不同電壓等級的計量點,同一戶號下低電壓等級的計量點電量一并參與批發市場交易和結算。
3.售電公司或批發用戶批發市場結算依據發布后,因計量或抄表差錯等原因造成用戶實際用電量與前期用于結算的用電量不一致時,電網企業可對該結算依據提出差錯處理申請,電力交易機構按照電網企業提交的正確用電量進行差錯更正,偏差考核費用同步調整,對涉及市場主體需要補交的在偏差考核資金統籌平衡。
(六)交易結算
1.批發市場結算由交易中心根據批發市場合同、中標電量和偏差考核等情況,出具結算依據,各市場主體根據結算依據分別與電網企業進行電費結算。
2.零售用戶市場結算由電網企業根據交易平臺傳遞的合同及綁定關系、零售套餐、綠電量價等信息及抄表電量,計算零售交易電費,經售電公司確認后,疊加發用兩側電能偏差費用、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費用后,分時電價用戶按照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浮動比例形成分時結算價格,并形成零售用戶結算總電費,出具零售用戶電費賬單。直接參與市場用戶損益分攤或分享費用、輔助服務費用由電網企業根據用戶用電量計算到戶,售電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零售用戶分攤?,F貨市場運行期間,輔助服務等費用結算另行明確。售電企業在批發市場的應付費用和零售市場的應收費用兩筆資金分別記賬、結算。
3.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煤電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向全體工商業用戶收取。煤電企業與售電公司、批發用戶的市場化批發交易電價,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的零售交易電價,均不含煤電容量電費。
4.售電公司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履約保函或者履約保險等履約保障憑證:履約保障憑證金額不低于批發市場交易總電量乘以0.8分/千瓦時。兜底售電公司從事兜底業務對應電量暫免除繳納履約保障憑證。其他暫按《浙江售電市場履約管理實施細則》(浙電交易市場〔2021〕33號)執行。參加2024年年度交易的售電公司應于12月11日前足額繳納履約保障憑證。
5.發電側合同偏差考核資金結余按月按結算電量(不含調試電量,綠電發電企業按照綠電結算電量)占比,在費用發生月次次月返還給統調直購燃煤發電企業和綠電發電企業;用電側合同偏差考核資金結余按月按批發用戶和售電公司結算電量占比,在費用發生月次次月返還給批發用戶和售電公司,若售電公司對其代理零售用戶約定偏差考核條款的,則所獲得的偏差考核費用返還資金在費用發生月次次月按照其代理的所有零售用戶用電比例全額返還至零售用戶。
合同偏差考核資金結余不納入售電公司收取的零售用戶偏差考核費超出批發交易偏差考核費用一定額度(即當月售電公司代理零售用戶實際用電量乘以0.1厘/千瓦時)費用的計算。若用戶發生過戶銷戶,則合同偏差考核資金結余不再返還至該用戶,對應資金納入全市場清算。
6.為維護用戶權益,各類批發、零售合同的交易結算以2024年合同文本為準。
7.加強交易事中事后監管,對違規套利的市場主體,追回套利金額,并實施考核或處罰措施。相關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納入電力市場主體信用評價。
四、交易相關參數
1.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執行“基準價+上下浮動”市場價格機制,上下浮動范圍不超過20%。當燃煤發電企業月度結算均價超過燃煤基準價上浮20%時,按燃煤基準價上浮20%進行結算。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批發用戶的單筆交易價格上下浮動不得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
2.電力交易機構應在年度交易后10個工作日公布高低價電源年度參考價,每月25日前公布月度參考價。零售套餐參考價格按照年度交易均價80%、月度交易均價20%的權重確定。
五、規范信息公開制度
電力交易機構要及時公布批發側相關價格情況,并在交易平臺按月發布售電公司整體購電均價及度電平均價差;電網企業要規范全省用戶電費賬單格式,同步列示將批發側交易均價;售電公司應向代理用戶告知月度平均購電成本、偏差考核費用等相關信息,促進市場公開透明。
附件:典型曲線分解方式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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