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近年來,隨著沿海地區經濟建設發展,土石方工程施工產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傾倒渣土至海洋,填埋紅樹林濕地,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兩起案件涉及非法占用海域,非法填海,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非法傾倒建筑垃圾,行政機關因核發放海域使用權證成被告
一起案件為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訴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公益訴訟案。劉某某、柯某某在2011年至2017年期間,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在浙江省寧波市某海域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向海域傾倒渣土、泥漿等建筑垃圾。自2011年以來非法傾倒垃圾侵占海域面積逐年擴大,至案發時,海域侵占面積達7.8964公頃,遺留在海域的垃圾逾70萬方。
其間,行政機關于2014年向第三人核發上述海域使用權證,但劉某某、柯某某非法圈占海域行為造成合法使用權人一直未能實際使用該海域,影響政府工程整體開發。
向海洋傾倒大量建筑垃圾,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海域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侵占海域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020年10月16日,鄞州區檢察院向資規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履行海域監管職責,及時追究劉某某、柯某某破壞海洋資源行政責任,責令退還侵占海域、恢復海域原狀并沒收違法所得。資規部門回復稱,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屬于污染海洋環境行為,應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負責,拒絕履行海域監管職責。
檢察機關跟進監督,經反復論證認為,劉某某、柯某某非法設立垃圾消納場所向海洋傾倒建筑垃圾,并派駐人員進行現場管理,事實上已經形成對海域的長期侵占,屬于侵害國家海域資源。資規部門作為海域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所有侵害海域資源的行為履行海域監管職責。資規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持續存在。
2021年10月8日,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就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怠于履行海域侵占監管職責的行為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022年5月19日,寧波海事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劉某某、柯某某進行行政處罰。鑒于行政機關已經履行海域使用監管職責,2022年8月3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起訴。寧波海事法院裁定準許公益訴訟起訴人撤回起訴。
非法填海,造成13.15畝紅樹林林地被毀
另一起案件為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檢察院訴許某等非法占用紅樹林林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6年始,防城港某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虛構其合作開發碼頭項目,楊某某經人介紹認識許某,許某告知其碼頭項目需要大量土石方填海。楊某某和許某簽訂協議。后楊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廣西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某某,當時其承包港口區某安置房工程棄土運輸。楊某某以防城港某置業公司名義與廣西某建筑公司鄧某某簽訂《土石方工程合作協議書》。簽訂協議后,在明知占用紅樹林地需要辦理林地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情況下,楊某某、鄧某某雇傭工程車從某安置房工程處裝運棄土到許某指定的所謂碼頭項目海域填放,造成沿海濕地13.15畝紅樹林林地被毀。
2021年10月21日,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檢察院就上級院移送的防城港市某村存在工程土石方非法填海造成沿海濕地紅樹林死亡的案件線索進行立案調查。案件辦理過程中,港口區檢察院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作用,在提前介入階段引導收集公益損害證據。針對紅樹林具體被損壞株數無法調查清楚的問題,向廣西紅樹林研究中心、中國生態學學會紅樹林生態專業委員會、廣西紅樹林資源保護評審委員會征詢專家意見,明確案涉區域屬于紅樹林林地,破壞紅樹林周圍生態環境也要一并納入修復。
2022年4月1日,港口區檢察院依法向港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因本案中存在案涉區域紅樹林植被及生長環境遭受到嚴重破壞急需修復,但因案件偵辦、審查、訴訟導致無法及時修復的現實沖突,港口區自然資源局積極履職進行統一修復并已逐漸恢復案涉區域紅樹林生態環境。港口區檢察院根據修復紅樹林地支付的資金請求判令侵權人依法連帶承擔清除污染產生的清運土石方費用、修復生態產生的補種紅樹林費用,并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認為,三被告在無林地、用海審批手續情況下,非法占用林地,導致大量紅樹林林地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并應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賠償責任。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許某、楊某某、鄧某某連帶賠償清除被毀紅樹林地污染產生的清運土方費用、補種紅樹林費用1735048.2元,并在防城港市新聞媒體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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