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發言人日前向媒體介紹了自然資源部近年來落實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工作情況。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重點保護紅樹林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這位發言人介紹說,自然資源部高度重視紅樹林保護工作,會同國家林草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紅樹林保護修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一是完善紅樹林保護頂層設計。聯合印發《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計劃(2020—2025年)》,全面部署紅樹林保護修復相關任務。
二是加大紅樹林整體保護力度。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指導廣東、廣西、海南、福建、浙江等5省份將2.82萬公頃紅樹林劃入生態保護紅線,面積約為現有紅樹林總面積的97%。
三是實施紅樹林保護修復工程。中央財政支持地方組織實施40個涉及紅樹林營造或修復的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重大項目,全國新營造紅樹林和修復現有紅樹林基本實現時間過半、任務過半的目標。
四是創新激勵型政策制度。制定出臺《紅樹林造林合格面積認定及成果應用規則(試行)》,自然資源部將按年度紅樹林造林合格面積的40%,對地方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充分調動地方治理紅樹林的積極性。
五是加大紅樹林保護修復科技支撐。制定紅樹林生態修復手冊等技術規范,開展年度調查監測,綜合運用遙感、無人機、人工現場調查等手段,及時掌握紅樹林數量、分布、生態現狀和變化趨勢。截至2023年底,全國紅樹林面積已增至2.92萬公頃,是世界上少數幾個紅樹林面積凈增長的國家之一,紅樹林保護修復取得階段性成效。
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持續推進紅樹林保護修復,積極探索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紅樹林營造修復新路徑,加強紅樹林外來物種管理,建立后期管護長效機制,不斷提升紅樹林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海洋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海洋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海洋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自然資源部在海洋生態修復方面主要開展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強化規劃引領。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草局印發《海岸帶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建設規劃(2021—2035年)》,制定印發《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計劃(2020—2025年)》《“十四五”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行動計劃》等規劃、行動計劃,系統謀劃和布局了海洋生態修復相關重點工程項目。
二是科學實施、嚴格監管海洋生態修復項目。加強陸海統籌、河海聯動,科學布局和組織實施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配合財政部支持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藍色海灣”整治行動、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海洋生態修復、紅樹林保護修復等重大項目,促進重點區域岸線整治修復、濱海濕地修復、海島生態修復。“十四五”以來,中央財政已支持沿海城市實施63個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印發《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監管工作指南(試行)》,從項目申報、實施、驗收、后期管護、綜合成效評估等環節,細化項目監管分工與工作要求。
三是建立完善標準體系。組織編制印發《海洋生態修復技術指南》等系列標準規范,編制完成《紅樹林生態修復手冊》《互花米草治理區域生態修復技術指南(試行)》,扎實推進海洋生態修復成效評估技術規范、生態修復監測和效果評估技術指南系列標準等制訂工作。
四是指導開展藍碳工作。指導廣東湛江開展全國首個紅樹林藍碳交易;指導編寫《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紅樹林營造》,為我國紅樹林營造碳匯項目的開發提供科學規范的指導。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扎實組織開展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全國已整治修復海岸線2000公里、濱海濕地60萬畝。
這位發言人表示,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陸海統籌、河海聯動,以海灣為基本單元,“一灣一策”協同推進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和岸灘環境整治,不斷提升紅樹林等重要海洋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推動全國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邁上新臺階,助力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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