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COP28會上,21世紀經濟報道就碳市場相關問題采訪了生態環境部。其中就全國碳市場如何國際化,生態環境部是如此回答的:
“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碳市場國際化對于全球加快氣候行動的重要意義,愿意與各碳市場機制攜手探索推動溫室氣體減排的可行實施路徑與政策工具。開展跨境碳交易涉及與國際相關規則的銜接,會對我國完成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帶來影響,需要國家統籌管理。我部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管理政策,國家將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以及《巴黎協定》有關要求,指導各地有序開展跨境碳交易工作。”
COP28高端訪談丨回應全球氣候治理、CCER、碳金融等話題,生態環境部氣候司有關負責人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專訪
從以上回復可以看出,生態環境部已經在制定相關管理政策,將所有參與國際碳交易的主體統籌管理起來,這里面必然包含VCS、GS等自愿減排標準。那么在國家建立起這套制度后,這些標準又將走向何方呢?
我們都知道,自愿減排標準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強制碳市場里的碳信用無論是開戶還是交易都有很多的條條框框,如果你不是控排企業,那操作起來是非常麻煩的。而自愿碳市場就不存在這些,事實上,自愿減排標準的整個開發流程,是不需要任何的政府機構許可的。所以中國大量的VCS及GS項目賣到國外去,目前國家層面并沒有任何的監管渠道。雖然目前關于可用于NDC的碳信用類型還沒完全定性,這些賣出的碳減排可能不會影響NDC,但任由這些碳信用留出國外多少存在一定風險,所以才有了上述的“統籌管理”一說。至于如何個統籌管理法,在采訪中生態環境部并沒有做進一步的解釋。我的猜測,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向主管機構進行報備,或者強制交易必須經由國內的交易所。另一個較大的可能,是可能會像之前的CDM政策一樣向買家收稅,因為不少其它國家正在制定類似的政策。從目前其它國家的消息來看,稅率大約會在10%~20%之間。當然還有個可能,那就是根本不讓賣了,這是大家都不希望看到的,但存在的可能。這讓我想起之前的一個案例,中韓兩國企業曾經在中國合作建了風電廠。后來韓國自己搞碳市場,想把屬于自己股份的那部分減排量簽發出來帶回國。因為那是CDM項目,想要簽發就需要拿到中國政府的LOA(批復文件)。但中國主管機構就是不簽,理由貌似就是中國有NDC了,國內碳減排不準出口什么的,最后這件事不了了之。從這一點可以看出來,對于中國的碳減排往外出售這事,主管機構總體是持謹慎態度的。但是,正如我之前的文章“中國如果想成為全球碳交易中心,可不能先自廢武功”中所說,如果中國想成為全球碳交易中心,一個開放的碳交易環境是基礎中的基礎,其中就包含中國的碳資產能夠賣到國外去,以及國外的碳資產能夠進入中國,并用于中國的NDC。綜上所述,我覺得跨國碳交易統籌管理是必須的,但希望在統籌管理的同時,也能夠綜合考慮中國碳市場國際化發展,為中國成為亞洲甚至全球的碳交易中心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