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9日我國正式重啟全國統一的自愿減排交易市場,這對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快碳達峰碳中和進程具有重要意義。10月24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造林碳匯、紅樹林營造、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電4項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其中,造林碳匯方法學屬于林業和其他碳匯類型領域方法學,造林碳匯項目可通過增加森林面積和森林生態系統碳儲量實現二氧化碳清除,是減緩氣候變化的重要途徑。
造林碳匯方法學一經發布,便引起了各地林草部門及林業項目業主的廣泛熱議,本文將帶大家一起逐條整理分析新版造林碳匯方法學中“適用條件”部分的技術要點。
1、原文:本文件適用于喬木、竹子和灌木造林,包括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用材林等造林,不包括經濟林造林、非林地上的通道綠化、城鎮村及工礦用地綠化。
解析:新版造林碳匯方法學擴大了適用范圍,本方法學適用于喬木、竹子和灌木三種植被造林(舊版造林碳匯方法學不包括灌木造林,竹林碳匯屬于另外的方法學)。進一步規范可開發項目的林種要求:造林類型排除了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調料、飲料,工業原料,藥材和生物質能源為主要目的經濟造林;在鐵路、公路沿線及兩側,以及河道兩岸、渠道兩側,以保護鐵路、公路、河岸、渠岸等生態安全、改善生態景觀為主要目標的造林綠化;以及城鄉居民點、獨立居民點以及居民點以外的工礦、國防、名勝古跡等企事業單位用地,包括城市、建制鎮、村莊、鹽田及采礦用地、特殊用地。
2、原文:項目土地在項目開始前至少三年為不符合森林定義的規劃造林地。
解析:項目土地在開始實施造林前至少3年為非森林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對森林的定義:“森林,包括喬木林、竹林和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且符合《造林綠化落地上圖技術規范(試行)》對規劃造林地的要求(各級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的,可用于造林綠化的用地空間,例如:疏林地、跡地、未成林造林地和空置的裸土地、沙地、鹽堿地)。
3、原文:項目土地權屬清晰,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或具有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土地證、林權證。
解析:明確了證明的項目土地權屬的依據為不動產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或有效的土地證、林權證這5種證明材料任意一種。
4、原文:項目單個地塊土地連續面積不小于400m2。對于 2019 年(含)之前開始的項目,土地連續面積不小于667 m2。
解析:2019年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規定的農用地(不含設施農用地)最小調查圖斑面積為400m2,在2019年前全國土地調查規定的農用地(不含設施農用地)最小調查圖斑面積為667m2(1畝)。
5、原文:項目土地不屬于濕地。
解析:相比舊版造林碳匯方法學去除了對有機土地造林的限制要求,有機土(20cm深度土層內混合土壤的有機碳含量大于或等于12%)造林項目可依據本方法學進行開發。
6、原文:項目不移除原有散生喬木和竹子, 原有灌木和胸徑小于2cm的竹子的移除比例總計不超過項目邊界內地表面積的20%。
解析:在造林項目開始前如果項目土地邊界內有散生喬木或竹子的存在,項目實施方應按照方法學“8.4項目減排量核算的審定與核查要點”部分中8.4.3的要求對項目前散生木(竹)進行標記且不得將散生喬木或竹子移除;項目實施前,項目實施方可將不超過項目邊界內地表面積20%的原有灌木或胸徑小于2cm的竹子進行移除。
7、原文:除項目開始時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計入期內不對土壤進行重復擾動。
解析:土壤擾動是指整地、松土、翻耕、挖除樹樁(根)等活動,這些活動可能導致土壤有機碳的降低。除了以項目造林為目的對項目土地進行擾動外,不得在項目計入期內對項目土壤進行上述土壤擾動行為。
8、原文:除對病(蟲)原疫木進行必要的火燒外,項目不允許其它人為火燒活動。
解析:除對病(蟲)原疫木進行必要的火燒去除外,項目造林活動開始后不得對造林地進行人為火燒行為,意外火災可由方法學計算要求進行過火面積監測,減排量扣減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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