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財會〔2024〕17號,以下簡稱《基本準則》)。
隨著全球對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問題的關注,加強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逐漸成為大勢所趨。2021年以來,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的成立及“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簡稱S1)”、“氣候相關披露”兩項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以下簡稱國際準則)的發布,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以國際準則為基礎,制定體現國際準則有益經驗、符合中國國情且能彰顯中國特色的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是當前重要工作。《基本準則》的起草,主要堅持“積極借鑒、以我為主、兼收并蓄、彰顯特色”的思路。
一方面,以我為主、體現中國特色。《基本準則》在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披露目標、重要性標準、體例結構以及部分技術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國實際作出規定。
另一方面,積極借鑒國際準則的有益經驗。根據前期國際準則的中國適用性評估結論,國際準則多數要求在我國具有適用性。
考慮到S1作為一般披露要求,對可持續信息披露僅做原則性規定,《基本準則》與S1在信息質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關披露要求上總體保持銜接。這種制度安排,既有利于具體準則的制定和實施,也有利于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與國際準則實現趨同。
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到2027年,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及應用指南相繼出臺;到2030年,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基本建成。鑒于準則體系建設周期較長,可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先行制定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的披露指引、監管制度等,未來逐步調整完善。
綜合考慮我國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施行不會采取“一刀切”的強制實施要求,將采取區分重點、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的策略,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展,從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擴展,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展,從自愿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展。因此,《基本準則》發文通知中明確指出,在實施范圍及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愿實施。
全球約有 600 項標準與ESG相關的標準,而ISSB制定的兩項標準將有助于為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建立急需的全球基準。而ISSB制定的標準體系又如何影響我們呢?
如果公司需要報告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風險和機遇,ISSB 標準是不錯選擇。這是因為ISSB標準提供 ESG 報告的清晰度和一致性,這些標準有助于增強公眾對公司披露與氣候和環境可持續性相關的治理、戰略和風險管理的信心。
曾經,由于企業缺乏相關且有用的 ESG 信息,資產管理者無法評估企業 ESG 風險和努力,而這些信息對于促進全球綠色經濟的投資決策至關重要。
隨著全球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企業可持續性和責任感的趨勢也日益增強,利益相關者和消費者對更多 ESG 風險信息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此時,全球存在數百種報告標準,這意味著企業必須應對分散而復雜的合規環境。
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秘書處負責人瑪麗·夏皮羅表示:“ISSB 標準為企業披露有助于決策的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提供了全球基準,這些信息對于創建更加透明的市場、幫助實現平穩的低碳轉型以及建設更具彈性和可持續性的全球經濟至關重要。”
而ISSB兩項標準(IFRS S1和S2)標準可能會得到 140 個司法管轄區的支持,并在 2024 年 1 月生效。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委員會 (IFRS) 在格拉斯哥舉行的 2021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COP26) 上宣布成立 ISSB。該委員會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將可持續發展報告的重要性與現行財務報告法規相匹配,幫助提高全球 ESG 報告的一致性和質量。
ISSB 于 2023 年 6 月公布了其首兩項可持續性披露標準。它們被稱為 IFRS S1 和 IFRS S2——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命名,該基金會創建了 ISSB 來起草這些標準。ISSB 的這兩項標準旨在共同提供一種通用語言,以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對公司前景的影響。這兩項標準都采納了 TCFD 的建議。標準簡要如下:
IFRS S1:該標準規定了披露有關公司可持續發展風險和機遇信息的要求,包括治理流程、控制、程序以及實現任何所需目標的績效或進展。
IFRS S2:該標準要求披露與氣候相關的風險和機遇,這些風險和機遇可能合理地影響公司的現金流和前景。作為衡量標準的一部分,公司將被要求報告分為三個范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ISSB 標準基于 IFRS 會計準則的基本概念,該準則要求 140 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上市公司遵守。這不包括遵循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美國。不過,ISSB 標準正在推動影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的規則,該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加強與氣候相關的信息披露。
雖然許多政府和監管機構可能會采用 ISSB 標準,但強制應用將取決于每個司法管轄區。預計將采用該標準作為財務報告一部分的國家包括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日本、新西蘭和新加坡。
在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要求在該地區開展活動的歐盟和非歐盟公司在提交財務報表的同時提交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這些報告必須按照《歐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ESRS)編制。雖然 ESRS 在歐盟具有約束力和強制性,但 ISSB 標準是自愿的。
歐盟和ISSB已共同努力提高各自氣候相關披露要求的互操作性,這將使企業能夠以最少的重復努力應用這兩套標準。
對于許多企業來說,主要問題是:哪些公司可以使用 ISSB 標準?這些標準如何幫助他們進行第三方風險報告?
全球范圍內所有被要求或自愿選擇編制通用財務報表的公司(無論規模、地點、行業或上市狀態如何)均可采用該標準。這樣做將提高可供投資者和金融市場使用的 ESG 信息的整體質量和可比性。
如果您的企業需要按照本地ESG政策要求,也可以使用 ISSB 標準作為基礎、指導或參考,以幫助:
將可持續性和氣候因素納入第三方評估和審查中。
簡化數據收集和報告,以實現不同司法管轄區內更加一致的報告實踐。
與第三方進行對話和合作,以應對他們的風險和機遇。
如果不需要根據地域,使用不同ESG 標準,向不同監管機構提交的不同報告,就可以使用 ISSB 標準作為總體工具,在整個價值鏈中可以進一步推動透明度和問責制。通過使用廣泛接受和支持的標準,您將能夠以更具凝聚力和一致性的方式在整個第三方網絡中促進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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