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2024年版)(內政辦發〔2024〕36號)。其中提到,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從電網規劃、工程設計層面提高防洪標準,提升變電站、輸配電網防災能力,劃定關鍵地區和設施,提升電力保障能力。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2024年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2024年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22年6月29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內政辦發〔2022〕42號)同時廢止。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2024年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2.2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準備
3.2 預防預警行動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分類分級、啟動程序和基本要求
4.2 防汛應急響應
4.3 抗旱應急響應
4.4 應急響應調整
5 搶險救援
5.1 基本要求
5.2 救援力量
5.3 救援開展
5.4 救援實施
5.5 情景構建
5.6 救援結束
6 后期處置
6.1 災害救助
6.2 恢復重建
6.3 社會捐贈
6.4 災害保險
6.5 評估總結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資金保障
7.4 人員轉移保障
7.5 綜合保障
8 附 則
8.1 宣傳培訓演練
8.2 責任與獎懲
8.3 預案管理與更新
8.4 預案解釋
8.5 預案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進一步完善全區防汛抗旱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科學、有序、高效防御水旱災害,實現防御和搶險救援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降低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防洪標準》、《干旱災害等級》、《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城市防洪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等文件、規范。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水旱災害包括:洪澇災害、凌汛災害、山洪災害、城市內澇、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盟市、旗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下,組織指揮管轄范圍內防汛抗旱工作,貫徹落實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部署要求。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為主、防減救相結合。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防汛抗旱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不發生群死群傷事件作為基本標準。突出關口前移、預防為主,突出固本強基、提質強能,從防、減、救全鏈條發力,以實際行動和成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城鄉統籌、務實管用。深刻汲取其他省(區、市)特大暴雨洪澇災害教訓,對標國務院有關要求,針對自治區防汛救災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項,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科學處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關系,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切實增強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堅持科學調度、綜合治理,除害興利、防汛抗旱統籌。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城鄉生活、生態、生產用水需求。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防指)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的指導下,在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的統籌下,統一指揮、組織、協調、調度全區水旱災害的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
2.1.1 自治區防指組織機構
自治區防指設總指揮1名、常務副總指揮1名,副總指揮若干名,成員由自治區相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擔任。各成員單位在自治區防指的領導下,按照職責開展防汛抗旱工作,及時提出加強和改進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建議。自治區防指組成人員的調整按照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自治區防指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自治區防指日常工作。自治區防指辦公室設主任1名,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兼任;常務副主任1名,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分管副廳長兼任;副主任2名,由自治區水利廳、內蒙古氣象局分管領導兼任。
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自治區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牧廳、文化和旅游廳、衛生健康委(疾控局)、應急管理廳、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水文水資源中心,內蒙古氣象局、內蒙古通信管理局,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內蒙古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內蒙古總隊、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
2.1.2 自治區防指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防總、所屬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牽頭抓總作用,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職能;研究貫徹落實國家防汛抗旱政策法規;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督促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監督落實重要工程和重點地區防汛抗旱責任人;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調度運用影響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設施;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協調聯絡黃河、海河、松花江、遼河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1.3 自治區防指辦公室職責
承擔自治區防指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導全區各項防汛抗旱責任制的落實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督促指導各盟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自治區防指各成員單位完成防汛抗旱相關預案備案工作;負責確定進入汛期和結束汛期的時間;負責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指導、監督全區重大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指導全區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與管理、全區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技術力量的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水旱災害的調查和評估;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2.1.4 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指導屬地公安機關加強防汛抗旱搶險救援交通秩序維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城鄉供水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加強災區及周邊道路管控和疏導;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因降雨、臺風等引發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指導全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指導地質災害隱患的調查監測、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相關的技術支撐;協同做好地質災害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制定地質災害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全區城市排水防澇工作;指導做好城市排水防澇、城市供水工程等設施的安全運行管理,指導城市排水防澇搶險及應急供水工作;指導建筑企業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毀損房屋的安全性鑒定、修復工作;指導監督做好城市排水防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承擔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協調解決交通運輸保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所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隱患排查、搶修等工作,維護公共交通運營秩序,及時調配道路客運城市公交運力,妥善疏導滯留旅客;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落實防汛抗旱物資及緊急避險人員運輸車輛的儲備、調集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揮車輛、搶險救災車輛公路暢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做好因強降雨等災害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全區水旱災害防御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水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相關部門單位編制重要防洪工程預案,組織制定水庫、蓄滯洪區汛期調度運用計劃;負責水情旱情汛情監測預報預警及發布、水工程調度、應急水量調度、水旱災害防治工程建設等,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指導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開展汛期巡查,發現險情及時采取搶護措施并報告自治區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氣象局等部門單位,在預報發生大洪水、特大洪水或突發險情時開展防洪會商;組織實施山洪災害防治和水利水毀工程修復工作;負責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區水利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指導水旱災害防御隊伍建設與管理;按照管理權限,做好相關工程的調度運用工作;配合自治區防指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單位清除河道、湖泊、蓄滯洪區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農牧廳:負責指導農牧業防災減災工作,調度農牧業災情,提出農牧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牧業生產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指導盟市、旗縣(市、區)做好農業抗旱和農田排澇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漁業抗災和恢復工作;負責及時收集、報送因水旱災害等造成的農牧業災情信息;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督導各旅行社、A級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落實汛期安全防范、轉移避險、應急處置等工作;負責團隊旅游安全應急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各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協助提供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場所;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疾控局):組織指導災區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災害發生后,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調派醫療衛生救援力量支援災區,參與救治傷員,預防控制傳染病發生和流行;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承擔自治區防指辦公室職責,負責自治區防指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統一協調指揮全區應急救援隊伍,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依法統一發布災情信息;健全應急物資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應急物資的調撥;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下達指令調撥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分配各類救災款物,并對救災款物使用進行監督;組織開展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汛期加強對礦山、尾礦壩及其他重要工程設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自治區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組織實施自治區救災物資的收儲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救災物資動用計劃和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自治區水文水資源中心:負責自治區內大江大河和水庫的雨情、水情、凌情、汛情的收集、傳輸和水文情報預報,并向自治區防指和防凌前線指揮部提供水文情報預報信息;負責開展洪水調查工作;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預報預測預警信息的制作和統一發布工作;負責提供農牧業旱澇信息和旱情監測信息,為防汛抗旱決策提供信息支撐;統籌規劃并指導監督全區氣象監測預警設施建設;負責暴雨災害氣象風險預測、分析、評估,為防洪搶險和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保障;汛期、凌汛期及時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進行滾動預報,并向自治區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通信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通信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根據汛情需要,負責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保障搶險救援現場通信;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負責督導各民用機場及設施的防洪(防凌)安全;協調運力,保障防汛防凌抗旱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的運輸工作,為緊急搶險和危險地區人員救助及時提供所需航空運輸保障;協調防凌期間凌情偵查直升機飛行保障工作;督導轄區民航單位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聯系協調中國人民解放軍支援防汛抗旱、抗洪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參與破冰和炸冰任務,協助防凌前線指揮部做好氣墊船炸冰有關工作;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武警內蒙古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開展防汛抗旱、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協助當地公安機關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治安;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制定相關應急預案,根據預案內容,結合汛情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力量進行防汛前置備勤并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所屬轄區鐵路防洪保安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對所轄鐵路工程及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進行管理,責成建設單位清除鐵路建設中的礙洪設施;組織運力運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員、物資及設備;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負責協調、安排所轄水電站的運行管理;對自治區防指防洪調度命令進行具體實施;保障防汛抗旱應急工作以及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的電力供應;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做好防汛抗旱相關工作。
自治區防指各成員單位應當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管三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開展防汛抗旱工作,堅持以防為主,救早救小,從源頭上防范化解行業水旱災害重大風險。自治區其他部門單位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認真履行防汛抗旱相關職能職責。
必要時,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可以提請自治區防指辦公室以自治區防指名義部署相關工作。
2.2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防指),在上級防指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指揮本地區防汛抗旱工作。盟市、旗縣(市、區)防指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承擔防汛抗旱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機構,在本級防指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例如針對黃河防凌工作可以組建自治區防凌前線指揮部)。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準備
3.1.1 壓實責任
(1)盟市、旗縣(市、區)防指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實本行政區域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并報自治區防指備案;各級防指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及時落實水庫、堤防、水閘、泵站、水電站、山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低洼易澇點等責任人,按管理權限每年汛前報送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本級防指備案。
(2)各級防指成員單位及其他負有防汛抗旱職責任務的部門單位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明確本部門單位防汛抗旱責任人,每年汛期前公布重點水利工程、主要河流堤防、水庫、淤地壩、重點防洪城市、重要防守對象等防汛責任人,并按管理權限每年汛前報送本級防指備案。
3.1.2 信息準備
(1)各級氣象、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預警,并將結果及時報送本級防指。
(2)各級氣象、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按規定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報送本級防指。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時,屬地防指應提早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利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為防指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3 預案準備
(1)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組織編制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并報應急管理部備案。
(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地區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按程序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銜接協調,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并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級有關部門單位。
(3)各級防指成員單位及其他負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本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編制本部門單位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或者將防汛抗旱內容納入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規定審批印發,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本級有關部門單位。
(4)有防汛抗旱任務的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應當針對當地洪澇干旱特點,制定簡便易行、實用管用、面向實戰需求的防汛抗旱應急方案預案。蘇木鄉鎮(街道)應急方案預案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旗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旗縣(市、區)有關部門。嘎查村(社區)應急方案預案報蘇木鄉鎮(街道)備案。
(5)盟市、旗縣(市、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應當對應自治區級預案組織指揮體系和預案框架內容進一步細化具體措施,根據轄區內洪澇干旱災害特點,合理確定響應啟動條件,落實責任和措施,重點明確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隱患排查、會商研判、應急處置、搶險救援、人員轉移、巡查防守、隊伍物資調度、信息報送等環節,針對極端暴雨、超標準洪水或罕見干旱等情形,進一步細化應急處置流程,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6)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防汛抗旱應急方案預案重點在責任人落實、預警信息接收反饋、風險隱患排查、聯防聯控、轉移避險、力量組織、應急處置、現場管控、自救互救、信息報送等方面作出具體安排,可采用圖表等簡易明了的形式。尤其要針對群眾轉移避險明晰責任,明確轉移對象、轉移時機、轉移路線、避險安置點、轉移人員管理等。壓實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干部責任,明確災害應對各項工作誰來做、做什么、怎么做等問題,確保責任有人擔、事有人干。
3.1.4 工程準備
(1)水利、農牧、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利設施、交通設施、農牧業設施、避護場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等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電力、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提高幼兒園、學校、醫院、市場、商業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園林、電力、通信、交通、供水、廣播電視、石油、燃氣、化工、鋼鐵、危化品儲運等建筑設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設施設備的抗災能力。
(3)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從電網規劃、工程設計層面提高防洪標準,提升變電站、輸配電網防災能力,劃定關鍵地區和設施,提升電力保障能力。
(4)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自然資源、農牧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山洪、地質災害等高風險區域內居民住宅和其他項目加強監管,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5)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所轄病險工程、設施等的修復和除險加固工作。
3.1.5督導檢查
各級防指適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督導檢查組,采取實地調研、檢查和指導等方式,對轄區內防汛抗旱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1)自治區防指督導檢查一般分為汛前檢查和應急督導檢查。汛前檢查一般在每年汛前,由自治區防指組織開展全區防汛抗旱專項檢查;應急督導檢查一般為應對當前災害防御,由自治區防指辦公室或行業主管部門派出工作組到相關地區進行督導檢查。地方各級防指督導檢查方式參照上級防指檢查模式結合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2)自治區防指(或防指辦公室)主要對防汛抗旱責任制、應急預案、值班值守、監測預警、物資隊伍等落實情況,隱患排查及整改落實情況,水旱災害防御、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情況等進行督導檢查。地方各級防指督導檢查內容可參照上級防指檢查內容結合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必要時,督導檢查組可以列席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會商會、搶險救災現場會等,并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3)督導檢查組及時將督導檢查情況和督導意見報送本級防指辦公室。各級防指辦公室及時將督導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對于需要整改的問題,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要求有關部門單位限期整改。
(4)各級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及其他負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單位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工程設施、物資儲備、通信設備設施、應急預案等進行檢查,建立風險防控和隱患處置清單,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報本級防指辦公室。
3.2 預防預警行動
各級防指辦公室、防指成員單位及其他負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單位汛期應當加強值班值守,適時組織召開防汛抗旱工作會議、會商會議等會議,當自治區發生水旱災害或鄰近省(區、市)水旱災害對自治區有影響時,相關監測預報單位應當加強監測預報預警。按照分類分級原則積極采取預防預警行動,及時向本級防指辦公室提供降雨、洪水、內澇、干旱及其引發的山洪、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并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3.2.1 氣象信息
自治區本級氣象信息按如下規則報送,盟市、旗縣級氣象信息報送規則由盟市、旗縣(市、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具體規定。
(1)定時報送:內蒙古氣象局汛期每日9∶00向自治區防指辦公室提供前一日8∶00至當日8∶00(共24小時)全區氣象臺站的降水實況和至少未來72小時降水預報。
(2)滾動報送:當出現區域性大到暴雨并持續時,內蒙古氣象局每3小時一次滾動報送該區域降雨實況和天氣預報信息。
(3)實況報送:當3個旗縣(市、區)以上(含本數,下同)出現實測降水量3小時超過50毫米、6小時超過100毫米時,及時報送自治區應急指揮中心(設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必要時加密報送頻次。
(4)研判報送:當監測研判雨勢范圍較廣時,未來3小時降雨量將超過50毫米時,內蒙古氣象局應當主動與自治區應急指揮中心通報情況。
(5)短臨報送:在預判有強降水時,內蒙古氣象局及時制作暴雨預警信號、氣象信息快報等,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單位。
3.2.2 水情信息
自治區本級水情信息按如下規則報送,盟市、旗縣級水文信息報送規則由盟市、旗縣(市、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具體規定。
自治區水文水資源中心汛期每日9∶00向自治區防指辦公室提供全區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點水情信息。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按照以下要求報送水情信息:
(1)當發生可能出現險情的洪水時,每6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根據洪水發展過程,開展洪水預報并及時滾動預報。
(2)當發生大洪水時,每3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根據洪水發展過程,開展洪水預報并及時滾動預報。
(3)當發生特大洪水時,每1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根據洪水發展過程,開展洪水預報并及時滾動預報。
3.2.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發生洪水地區的盟市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在每日9時前向自治區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黃河、嫩江、額爾古納河、遼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當在險情發生后3小時內報自治區防指。
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并按照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汛期調度運用計劃)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當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大型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發生的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40分鐘內報自治區應急指揮中心。
當水庫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
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壩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提早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和工程搶護爭取時間。
3.2.4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因災傷病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氣設施等方面的損失信息。
(2)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研判災情和氣象趨勢,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當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3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自治區應急指揮中心,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水旱災害信息報送有關制度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2.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等信息,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信息。
(2)各級防指應當掌握雨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業旱情和城鄉供水等情況。水利、農牧、氣象等部門應當加強旱情監測預測,并將干旱情況及時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水旱災害信息報送有關制度規定及時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當及時加報。
3.2.6 凌情信息
凌汛期間,自治區水文水資源中心每日9:00前將黃河干流石嘴山站、巴彥高勒站、三湖河口站、包頭站和頭道拐5個水文站的水文信息,報自治區防指辦公室;開河期間,每日9:00報送沿河水位觀測數據,水位變幅較大(每小時超過5厘米)時,加密測報。
當黃河流域發生較重凌情時,自治區水文水資源中心應當加密監測,依據預報方案進行水文凌情預報,并及時報送自治區防指辦公室。
3.2.7 城市內澇信息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并可能發生城市內澇災害時,各級防指應當按照分級分部門負責原則,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開展聯合會商,研判形勢。地方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及時發布有關預警信息,當地防指按照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當地人民政府視情及時組織做好人員轉移、停工、停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對重點部位和災害易發區提前預置搶險救援力量。城鎮發生嚴重城市內澇時,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及時將內澇相關信息報送自治區應急指揮中心。
3.2.8 山洪、地質災害信息
自治區水利廳、自然資源廳密切監視可能發生山洪、地質災害的危險區域,及時發布預報預警。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與防汛有關的地質災害監測和預報工作,科學設定地質災害預警指標,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加密巡邏監測,發現危險征兆立即預警,報告屬地人民政府,通報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協助做好周邊群眾快速轉移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分類分級、啟動程序和基本要求
4.1.1 應急響應分類分級
(1)按災害類型,應急響應分為防汛、防凌、抗旱3個類別。
(2)各級防指、各類應急響應從低到高均依次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4個級別。
4.1.2 應急響應啟動程序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需要啟動應急響應時,一般情況下按照先下級后上級、先部門后防指的順序啟動應急響應,緊急情況下也可以同步啟動,具體啟動程序各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部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具體規定,自治區防指應急響應啟動程序按照如下原則確定。
自治區氣象、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預測預警信息,統籌考慮災害影響程度、范圍和防御能力等,及時向自治區防指辦公室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經自治區防指辦公室組織會商研判認為有必要啟動應急響應時,或者自治區防指辦公室根據防汛抗旱綜合情況研判認為有必要啟動應急響應時,及時起草應急響應啟動通知,明確應急響應工作要求(各級應急響應工作要求包含本級及以下所有級別的應急響應工作要求內容),及時報送審簽并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四級應急響應啟動通知由自治區防指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或副主任簽發,三級應急響應啟動通知由自治區防指副總指揮(防指辦公室主任)簽發,二級應急響應啟動通知由自治區防指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分管水利工作的自治區副主席)簽發,一級應急響應啟動通知由自治區防指總指揮(或委托常務副總指揮)簽發。如遇緊急情況,可電話請示后先行啟動。當響應條件發生變化時,自治區防指及時調整響應等級。
4.1.3 應急響應基本要求
(1)本級防指相關部門和下級防指啟動或調整應急響應,應當與本級防指響應等級相銜接,災害主要影響地區應急響應等級不得低于上級防指應急響應等級。
(2)各級防指及其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值班值守,掌握防范應對動態,下級防指應當向上級防指報告有關情況、成員單位應當向本級防指報告有關情況。
(3)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涉及跨行政區域的應急處置或者事態超出本級防指的處置能力時,事發地防指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防指協調處置。
(4)涉及跨省(區、市)的水旱災害應急處置,由自治區防指與其他省(區、市)防指加強溝通聯系,建立有效的聯合應急處置機制,必要時請示流域防指或國家防總協調。
4.2 防汛應急響應
各級防指、行業主管部門應急響應啟動條件、響應措施由本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行業主管部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具體規定,自治區防指應急響應啟動條件、響應措施確定如下。
4.2.1 啟動條件
見附件3。
4.2.2 應急響應措施
見附件4。
4.3 抗旱應急響應
4.3.1 啟動條件
見附件5。
4.3.2 應急響應措施
見附件6。
4.4 應急響應調整
4.4.1 應急響應級別、類別轉變
根據水旱災害發展形勢,各級防指按程序提高或者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者轉換應急響應類別。原應急響應級別或者類別自動轉入新啟動的應急響應級別或者類別。
4.4.2 應急響應結束
當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各級防指按程序結束應急響應。
5 搶險救援
5.1 基本要求
(1)堅持屬地為主。由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
(2)部門協調聯動。行業主管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快速開展應急處置,按照預案抓好落實。
(3)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鼓勵社會公眾積極有序參加社會救援隊伍,全力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旱工作。
5.2 救援力量
(1)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作為應急搶險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據相關指令,組織、指導消防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實施危險地區群眾的疏散轉移。
(2)駐自治區解放軍、武警部隊作為應急搶險救援的突擊力量,由旗縣級以上防指按有關規定申請調用,支援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3)中國安能集團作為專業搶險隊伍,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對接。
(4)專業搶險隊伍和社會救援隊伍作為應急搶險救援的補充力量,根據險情災情需要,按照屬地防指或者應急管理部門的安排,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5)自治區搶險救援專家組根據災害類型從自治區應急管理專家庫及各有關部門單位中選取并組建,必要時也可聘請外地專家,負責研究、處理災害發生地搶險救援重大技術問題。
5.3 救援開展
救援主要以屬地政府為主,具體規定由盟市、旗縣(市、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確定,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自治區防指組織、協調自治區級搶險救援力量和專家組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當發生工程出險、人員被困等情況,超出行業主管部門或發生地防指的處置能力時。
(2)災害發生地防指向自治區防指請求支援時。
(3)其他需要采取應急搶險救援的情況。
5.4 救援實施
搶險救援實行統一指揮、專業力量和社會力量有序聯動的應急救援組織運行模式。
5.4.1 搶險救援
(1)當發生工程出險、人員被困等突發情況時,工程主管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行業專家和搶險隊伍,現場制定工程搶險、人員救援等方案,采取緊急防護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蔓延,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自治區防指。當超出本行業搶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協調其他行業進行搶修或救援時,提請自治區防指協調聯系。
(2)自治區防指立即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和人員進行會商,根據事態發展和預先制定的搶險救援方案,統籌、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等搶險救援力量,調度各類應急搶險救援物資進行應急搶險救援。
(3)解放軍、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等搶險救援力量根據自治區防指的指令,向災害發生地調派隊伍和裝備,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4)自治區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負責為搶險救援提供物資、資金、車輛、油料、電力、通信、醫療、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自治區防指視情況組織社會救援隊伍,支援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6)災害發生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自治區防指的指令,派出當地搶險救援力量,協同參與處置。
(7)自治區水利廳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承擔地質災害搶險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自治區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業內應急搶險救援的技術支撐。
5.4.2 應急支援
(1)當接到災情發生地防指支援請求時,自治區防指應當全面了解當地應急搶險救援開展情況,立即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和災害發生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人員進行會商,分析當前形勢和發展態勢,有針對性地提出應急支援方案。
(2)根據會商成果,自治區防指派出督導檢查工作組,現場督促、指導災害發生地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視情況派出專家組,支援地方研究處理搶險救援重大技術問題。
(3)根據自治區防指的指令,啟用搶險救援隊伍、裝備及物資支援當地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盡快幫助地方人民政府恢復群眾生活生產秩序。必要時,向災害發生地增派搶險救援隊伍、裝備及物資。
5.5 情景構建
當發生重大水旱災害或者由此引發了嚴重的次生、衍生災害時,自治區防指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區水旱災害的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不同的災害類型和出險情況,相關部門單位組建專家組,組織行業專家、技術人員參加自治區防指應急處置工作,研究制定搶險方案,提供技術支撐。自治區防指各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自治區防指的部署,落實本部門單位相關工作。
5.5.1 防汛典型情景與工作重點
5.5.1.1 水利工程出險
5.5.1.1.1 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現或者已經出現垮塌、決口、失穩及其他險情,危及到群眾生命財產和重要公共設施安全。
5.5.1.1.2 工作重點
(1)視情況啟動或者升級應急響應。
(2)視情況設立自治區現場指揮部或者現場聯合指揮部。
(3)派出工作組趕赴前線。
(4)自治區水利廳、內蒙古氣象局等部門單位組織行業專家組進駐自治區應急指揮中心,做好技術支撐工作。
(5)組織專業搶險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搶險。
(6)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組織調配搶險物資裝備。
(7)協調可能受影響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盟市防指以及基層人民政府做好人員轉移。
(8)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疏散和營救危險地區的遇險群眾。
(9)協調其他隊伍參與人員轉移救援。
(10)組織通信技術力量,采取無人機航拍等方式協助救援工作,必要時協調空中救援、潛水隊等力量參與救援。
5.5.1.2 山洪、地質災害
5.5.1.2.1 情景描述
強降雨引發山區溪溝洪水暴漲,或者發生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沖毀房屋、田地、道路和橋梁,造成大范圍人身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
5.5.1.2.2 工作重點
(1)視情況啟動或者升級應急響應。
(2)視情況設立自治區現場指揮部或者現場聯合指揮部。
(3)派出工作組趕赴前線。
(4)自治區水利廳、自然資源廳和內蒙古氣象局等部門單位組織行業專家組進駐自治區應急指揮中心,做好技術支撐工作。
(5)內蒙古氣象局、自治區水文水資源中心提供發生山洪、地質災害地區的降水實況和預報。
(6)協調可能受影響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盟市防指及基層人民政府做好人員轉移。
(7)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疏散和營救危險地區的遇險群眾。
(8)組織通信技術力量,采取無人機航拍等方式協助救援工作,必要時協調空中救援力量參與。
5.5.1.3 城市嚴重內澇
5.5.1.3.1 情景描述
城市發生強降雨或者連續性降水,超過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區積水,地下空間遭淹浸,社會秩序嚴重受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
5.5.1.3.2 工作重點
(1)視情況啟動或者升級應急響應。
(2)聯系當地防指掌握現場情況。
(3)視情況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
(4)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市政排水行業專家組進駐自治區應急指揮中心,做好技術支撐工作。自治區水利廳視情增派專家組。
(5)調動排水搶險車開展抽排水。
(6)協調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實施交通管制、疏導。
(7)協調供電部門及各用電單位加強其產權或管轄范圍內供用電設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電事故。
(8)協調沖鋒舟、消防救援力量參與人員轉移救援。
5.5.1.4 人員受困
5.5.1.4.1 情景描述
堤防保護區、泄洪河道、低洼區等危險區人員未及時撤離,遭洪水圍困。
5.5.1.4.2 工作重點
(1)視情況啟動或者升級應急響應。
(2)聯系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掌握現場情況。
(3)視情況派出工作組趕赴前線。
(4)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派出救援隊伍實施救援。
(5)協調其他救援隊伍參與人員轉移救援。
(6)督促災害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啟用應急避護場所安置受災群眾。
(7)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協調調撥、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物資。
5.5.2 抗旱典型情景與工作重點
5.5.2.1 人畜飲水供給困難
5.5.2.1.1 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水庫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現有調水、飲水工程無法滿足區域人畜飲水需要,出現人畜飲水供給困難。
5.5.2.1.2 工作重點
(1)視情況啟動或者升級應急響應。
(2)自治區水利廳、農牧廳做好技術支撐工作。
(3)調整用水結構,優先保障人畜飲水。
(4)組織實施人工增雨。
(5)協調上下游水庫、水工程和取用水單位優化水資源分配。
(6)組織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組織拉運水保障人畜飲水安全。
(7)組織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社會力量等開展送水工作。
(8)宣傳節水知識,呼吁公眾節約用水。
5.5.2.2 灌溉用水短缺
5.5.2.2.1 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來水偏枯、水庫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農業灌溉用水短缺,嚴重影響作物收成。
5.5.2.2.2 工作重點
(1)視情況啟動或者升級應急響應。
(2)自治區水利廳、農牧廳做好技術支撐工作。
(3)協調上游水庫優化水資源分配。
(4)調整水庫用水計劃,減少發電用水。
(5)組織實施人工增雨。
(6)宣傳節水知識,呼吁公眾節約用水。
5.6 救援結束
當突發險情、災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人員得以安全解救時,自治區防指適時結束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6 后期處置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共同做好災后處置工作。
6.1 災害救助
(1)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由災害發生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具體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執行。
(2)各有關單位分工協作,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6.2 恢復重建
(1)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由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各有關部門單位分工協作。
(2)水利、電力、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通信、教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對受損的水利設施、電網、變電站、交通設施、市政設施、通信設施、校舍等進行修復與重建。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本行業災后重建工作的指導。
6.3 社會捐贈
鼓勵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和物資。
應急管理、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社會救濟資金和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發放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和媒體公布捐贈救災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6.4 災害保險
(1)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積極參加農牧業災害類保險;提倡和鼓勵保險公司參與減災保險。
(2)保險公司積極加強與政府合作,按規定開展理賠工作。
(3)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巨災保險的推廣運用。
6.5 評估總結
(1)災害發生后,自治區防指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單位人員對災害進行調查、核實,分析主要致災因子和指標,對災害影響和后果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經驗和不足進行總結,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編寫典型案例;對災害影響和后果進行評估。
(2)自治區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應當對本行業受災及損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和分析,并以書面形式報告自治區防指。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7.1.1 專家隊伍保障
發生水旱災害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災害種類和特點,選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和技術人才,組成專家隊伍,為搶險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7.1.2 搶險救援隊伍保障
(1)防汛搶險隊伍分為專業搶險隊伍和非專業搶險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抗洪搶險應急專業力量,以及年度重點準備任務部隊、部門和地方及中央企業組建的專業搶險隊伍,作為常備力量或者突擊力量,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非專業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各級防指應當根據災害種類組建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配備搶險救援裝備。提請調動解放軍、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單位應當結合本部門單位需要,組建或者明確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承擔本部門、本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
(3)鼓勵社會公眾參加防汛防旱應急搶險志愿者隊伍。
7.2 物資保障
(1)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助物資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和分級負擔制度。
(2)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助物資可以由政府自行儲備,也可以委托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代為儲備。
(3)各級防指和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單位應當制定搶險救援救助物資儲備計劃,做好搶險救援救助物資采購、儲備、保養、更新、補充等工作,并建立搶險救援救助物資與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的對接機制。
(4)各級防指根據防汛抗旱工作需要,依法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
(5)各級防指依法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單位補辦手續。
(6)蓄滯洪區運用后由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7.3 資金保障
(1)應對水旱災害應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及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2)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汛抗旱搶險救援資金保障機制,制定搶險救援資金撥付管理機制,統籌開展特大災害的搶險救援工作。
(3)各級防指及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年度預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相關經費,按規定專款專用。
(4)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簡化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序,保障搶險救援所需資金。
7.4 人員轉移保障
(1)各級防指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統計管轄范圍內需轉移人員的數量,針對可能受山洪災害、地質影響區域的轉移人員設立臺賬、登記造冊、建立檔案,每年汛前進行更新并報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各級防指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編制人員轉移方案,明確轉移工作流程、轉移人員數量、轉移線路、安置點設置和通知、轉移、安置等環節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等。
(3)人員轉移、安置重點對象為留守或者獨居老人、留守兒童、外來臨時務工人員、“三邊”(山邊、水邊、村邊)人員以及工礦企業人員、施工工地人員等。
(4)人員轉移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相關部門單位協助組織實施,解放軍、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轉移救援,當地武警部隊、公安機關等負責協助并維持現場秩序。
7.5 綜合保障
7.5.1 通信保障
(1)各級防指應當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雨情、水情、汛情、墑情、工情、災情、視頻監控和應急救援隊伍、物資儲備、應急行動等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平臺,明確各相關部門單位值班電話、傳真以及相關人員聯系方式。
(2)按照“安全、統一、高效、共享”的原則,以多運營商公共通信網絡為主、衛星通信網絡為輔,逐步健全防汛抗旱專用通信網絡,構建完善的移動信息化指揮體系。
(3)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覆蓋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設施,并支持通信企業進行建設,配置應急通信設備,保障防指通信暢通。通信管理部門做好電信企業間的協調。
(4)在緊急情況下,通信管理部門協調基礎電信企業現場部署應急通信車,調用衛星電話等應急通信設備,供受災通信中斷地區搶險救災使用。
7.5.2 安全防護保障
7.5.2.1 社會治安保障
抗災救災期間,上級公安機關應當督促和指導受災地區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控,及時查處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破壞抗災救災工作、擾亂社會秩序、偷盜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7.5.2.2 公共區域安全防護
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清除(清拆)河道內影響行洪的違章建筑物(構筑物);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清除(清拆)影響防汛抗旱安全的違章建筑物(構筑物)、違法戶外廣告設施等;電力部門組織切斷危險電源,劃定警戒區,設置警示標牌,防止公眾進入;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檢查排水井蓋等排水設施的安全,及時在低洼內澇區域設置警示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身職責,做好所轄社會公共區域設施、設備的安全防護工作。
7.5.2.3 應急避護場所保障
(1)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的建設工作。
(2)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設立標志,明確責任人,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城鄉應急空間、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立管轄范圍內應急避護場所臺賬,一旦發生災情立即啟用,妥善安置災民或者需臨時接受庇護的群眾。
(3)應急避護場所可設在救助站、敬老院、機關、學校等公共設施內,但必須符合選址合理、布點科學、建筑安全等要求,能夠滿足緊急撤離、就近疏散、避開危險的條件,同時具備供水、供電、住宿、網絡通信等基本生活保障設施。
(4)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的應急管理工作,及時向公眾發布全區應急避護場所的數量、位置、容量、路線、開放情況等信息。
7.5.2.4 搶險救援人員安全防護保障
(1)各級防指、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應急搶險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相關專家應當為搶險救援人員提供安全防護方面的專業技術指導。
7.5.2.5 社會弱勢群體安全防護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困難群眾、流浪人員等弱勢群體的轉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會安全保障。
7.5.3 交通保障
(1)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做好搶險救援所需車輛、船舶的調配方案,為搶險救援隊伍、物資輸運及臨險人員轉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時,民航和鐵路部門(單位)參與。
(2)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為搶險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線路保障,保障搶險救援車輛優先放行、快速通行。
7.5.4 油料保障
(1)石油供應單位應當建立油料預置機制,指定應急保障供油聯絡人對接用油保障事宜。當應急響應啟動或者重大災害氣象、水文預警信號發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災地區優先調運油料。
(2)抗災救災期間,石油供應單位應當設立應急加油通道,對搶險救災車輛及設備優先安排加油。
(3)緊急情況下,石油供應單位應當及時安排運輸工具,向急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較遠的受災地區運送油料。
(4)當油料供應不暢時,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防指報告,由當地防指協調解決。
7.5.5 供電保障
(1)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內的用電重點保障單位名錄,確保防指、機關、醫院、學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應急搶險等單位的電力供應,必要時提供臨時電力供應。
(2)用電重點保障單位應當按國家標準或者相關要求配備自備應急電源,滿足長時間停電情況下的電力供應需求。
(3)供電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搶險隊伍,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盡早恢復電力供應。
7.5.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用水重點保障單位名單目錄,優先保障機關、醫院、學校、通信、石油化工和應急搶險等單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門(供水企業)及時搶修受損的供水設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5.7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做好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所需藥品、器械等的應急保障工作;組建醫療衛生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受災地區,指導、協助當地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8 附 則
8.1 宣傳培訓演練
(1)自治區防指應當協調新聞媒體單位廣泛宣傳防汛抗旱知識,提高群眾避險、自救能力和防災減災意識。
(2)自治區防指應當定期組織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防洪搶險骨干人員、成員單位技術骨干人員進行培訓。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和其他負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3)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和其他負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地區防汛抗旱態勢,組織不同類型、各類搶險救援力量參加的應急演練。
(4)自治區防指辦公室一般2—3年組織舉行1次多部門聯合應急演練。
8.2 責任與獎懲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搶險救援中有立功表現的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失職、瀆職而貽誤搶險時機、阻礙防洪搶險的人員,依紀依規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與更新
(1)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編制。
(2)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每3年對本預案執行情況至少進行1次評估,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適時進行修訂完善和報批備案。
(3)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須根據本預案編制本部門單位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方案),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批備案。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特別聲明:本網站轉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與作者,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凡來源注明低碳網的內容為低碳網原創,轉載需注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