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天津創業環保發布公告,與天津市水務局擬簽訂《天津市中心城區四座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水價調整工作備忘錄》(簡稱“本《備忘錄》”),就暫行污水處理綜合服務費單價、執行時間、調整原則約定如下:
(一)暫行污水處理綜合服務費單價及執行時間:1. 自2024年1月1日起,津沽污水處理廠、北辰污水處理廠、東郊污水處理廠及咸陽路污水處理廠(新廠)暫定執行2.13元/立方米污水處理綜合服務費單價,原 2.32 元/立方米臨時污水處理綜合服務費單價自動終止,此前已經執行的臨時綜合服務費價格不再做追溯調整。2. 因咸陽路污水處理廠(老廠)現仍需達標運行,按照《天津市中心城區四座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補充協議(三)》“3、臨時污水處理綜合服務費終止時間”有關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咸陽路污水處理廠(老廠)15 萬噸/日臨時應急項目,暫定執行2.13 元/立方米污水處理綜合服務費單價,原2.32元/立方米臨時污水處理綜合服務費單價自動終止,此前已經執行的臨時綜合服務費價格不再做追溯調整。3. 本次調價系按照《天津市中心城區四座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補充協議(三)》“3、臨時污水處理綜合服務費終止時間”有關規定開展。后續年度污水處理綜合服務單價調價及調整方式按照《天津市紀莊子等四座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中 7.3 條款“污水處理基本單價及調整”執行。
(二)暫行污水處理綜合服務費調整原則除本《備忘錄》中達成的共識外,凡本《備忘錄》未作說明及未涉及到的內容,仍以2014年2月18日簽訂的《天津市紀莊子等四座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2016年6月1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一)”、2018年9月3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二)”、2020年7月31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三)”為準。
(三)本《備忘錄》經甲乙雙方蓋章即生效,并構成原特許經營協議的補充部分,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有爭議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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