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此次修改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明確對在生態環境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從重處罰”。
生態環境為何成為打擊行賄犯罪的重點領域?“從重處罰”意味著什么?未審結的相關行賄案件將如何適用新舊規定?記者就此進行梳理并采訪了相關行業專家。
重點查處與群眾生產、生活、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的領域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完善行賄犯罪規定,明確對于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從重處罰。
廣東越啟蘭律師事務所生態環境合規中心主任盧清彬認為,生態環境與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及教育、醫療均屬于公共服務領域,與群眾生產、生活、生命健康息息相關,將其作為重點犯罪打擊領域是理所應當。“一方面,反映了立法部門對這些領域的重視,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呼聲;另一方面,也說明了這些領域客觀上還存在不少違法犯罪現象,仍需要加大打擊力度。” 盧清彬說。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單位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中明確,要堅決查處行賄行為,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要重點查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時表示,這類行賄行為擾亂了相關領域的正常秩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須加大查處力度,推動解決一些行業的頑瘴痼疾。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學術委員會副主席楊杰對記者表示,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指出,要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延續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嚴厲打擊領域,彰顯了對于賄賂行為“零容忍”的堅定決心。
將在對應刑罰檔次中從重量刑
事實上,在2012年、2016年的相關司法解釋中,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領域的行賄行為在定罪量刑時便有特殊規定,但此次修正案明確生態環境領域行賄 “從重處罰”仍意義重大。
盧清彬認為,之前的司法解釋中,環境保護等領域只是作為起刑點或刑罰檔次的衡量因素,在實務中還需結合其他情形綜合判斷是從重處罰還是從輕發落。
例如,2016年施行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一般行賄罪的涉案數額須在3萬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責任,但若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應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若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且同時又是涉環境保護的,則進一步認定為“情節嚴重”,對應處以更嚴厲的刑罰。
“不同于此前的司法解釋,本次修正案將涉生態環境、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等領域作為重點查處對象,直接明確對這些領域的犯罪活動應‘從重處罰’,體現了對生態環境領域行賄犯罪更強的針對性和更大的處罰力度。”盧清彬說。
而關于“從重處罰”對于刑期的影響,楊杰介紹,不同的犯罪情形對應不同的刑罰檔次,刑法修正案(十二)通過后,生態環境領域的行賄行為將在對應的刑罰檔次中從重量刑。
“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二)通過后,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若這一行賄行為屬于生態環境領域,量刑將會在3年—10年的區間內提升一定幅度。”楊杰介紹,具體提升幅度尚需結合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細化,但從過往辦案實踐來看,從重量刑的刑期提升范圍大約在20%—50%。
未審結案件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盧清彬認為,修正案的施行將對相關行賄活動的罪與非罪的認定產生較大影響,大大壓縮有案不立、立后不罰的空間,對生態環境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起到巨大的震懾作用,對于一些企圖進行或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敲響警鐘。同時,通過普法宣傳也能對社會公眾起到教育和引導作用,有利于進一步凝聚共識。
而屆時未審理結束的生態環境領域行賄犯罪案件,楊杰表示,將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進行處理。“由于本次修正案總體上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懲處力度,因此,對于2024年3月1日之前的犯罪事實,主要適用原來較輕的刑罰,這也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利益。”楊杰說。
盧清彬提醒,行政執法和司法部門還需要全面準確把握本次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意圖,真正做到不放過任何一個犯罪分子,同時不冤枉任何一個好人,避免矯枉過正、片面執法、武斷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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