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中國網訊 今日(30日),生態環境部召開11月例行新聞發布會,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趙柯在介紹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最近進展時稱,“當時(去年)用了一個詞叫做‘待審未定’,今天我也用一個詞‘呼之欲出’”。
趙柯指出,碳排放權交易是一個新生事物,在相關制度出臺時,生態環境部持非常審慎的態度。該制度是利用市場機制來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一項制度創新,優勢在于以較低的成本來實現管理目標,它也是我國實現雙碳目標重要的、非常核心的政策工具,也是國際上一個通行的做法。
趙柯表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碳市場的建設工作,條例多次納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立法機關也在抓緊推進,生態環境部門配合立法機關做了很多工作,主要是結合碳市場建設情況,總結地方的經驗,借鑒國外立法的情況,提出了條例的草案。這個條例就是想要構建一套科學、規范、有序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制度體系。
去年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相關制度建設的一些考慮。今年又有一些新的情況,需要把重要的會議,重要的文件,一些重要的情況考慮進去,比如說黨的二十大精神,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的精神等。碳市場運行又經過了一年,這一年當中也有一些成敗得失,這些運行的情況有哪些不足,有哪些運行好的,在條例當中也應有所體現。今年生態環境部重點在會議的新要求和碳市場運行當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優化,對原來的草案條款做一個新的修改,主要是三個方面。
第一,加強黨的領導。明確規定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管理應該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雙碳”目標本身也是習近平總書記在聯大會議上的宣示,是中央的決策。
第二,完善數據質量的管理。新增了一些條款,要求重點排放單位制定并嚴格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從實踐來看,的確還存在著一些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的客觀情況。針對這些情況,需要相應的制度措施在條例當中有所反映,要回應實踐當中出現的情況。
第三,強化法律責任。對于重點排污單位,以及技術服務機構篡改數據質量等等弄虛作假行為要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
趙柯表示,目前這個條例的出臺已經到了最后階段。
除此以外,生態環境部還進行了氣候變化相關的其他的制度建設。比如說聯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部門規章《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于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了規范,助力實現雙碳的目標。配合最高法,最高檢修訂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刑法第229條所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也適用于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報告編制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并且規定了具體的入罪標準。通過碳排放數據造假入刑的方式,來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從而保障碳市場數據的質量。
根據此前報道,2022年9月28日,生態環境部在召開9月例行新聞發布會時透露,《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狀態是待審未定。該條例出臺之后必將會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覆蓋范圍、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配額的分配、碳排放數據質量的監管、配額的清繳以及交易運行等機制作出統一規定,并進一步完善協同監管的制度,更好防范市場運行的風險,從而促進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規范有序的運行和健康持續的發展,為我國“雙碳”目標的實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當時提到的主要問題為:一是立法應該要確立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明確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的種類和行業范圍,特別現在是二氧化碳,今后是否有其他行業領域需要明確。二是需要明確重點排放單位的條件和公布調整的程序,哪些單位要進入交易機制。三是明確碳排放權配額分配的原則、程序。
據悉,2021年,國務院已將《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列入了立法計劃,2022年再次列入這個計劃。生態環境部作為主管部門,結合全國碳市場的建設運營情況,在總結地方試點的經驗,并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經過征求公眾意見于2021年初向國務院報送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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