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環衛網獲悉,9月1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辦法(修訂)的通知。
獎勵辦法中提到,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每年認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家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個人”,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單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家庭”的,免繳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處理費。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個人”的,所在家庭免繳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辦法(修訂)》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9月2日
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南寧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鼓勵及引導機制,推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城〔2020〕93號)精神,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獎勵相關管理活動,獎勵對象包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家庭、個人。
第三條 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工作按照公開公正、擇優選定、鼓勵創新的原則,采取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方式。
第四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市級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工作。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獎勵經費納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財政預算,鼓勵引入社會資金,創新垃圾分類獎勵形式,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條件
第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對象是指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示范引領作用較強、表現突出、成績優異、作出一定貢獻的單位、家庭、個人。
單位包括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企業、居民住宅區、農貿(批)市場、商場超市和社會組織等。
家庭包括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農村家庭。
個人包括各單位負責垃圾分類工作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業務骨干,垃圾分類志愿者,環衛工人,執法人員,督導員等垃圾分類從業人員。
第七條 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單位”的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經營或管理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設施完善、功能齊備,宣傳有亮點,減量有措施,分類有成效,具有較強示范引領作用;
(二)認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將垃圾分類納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內容。
(三)在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培訓、推廣活動中成績突出,工作人員或居民知曉率、參與率、準確率、回收利用率大幅提高,減量效果明顯;
(四)善于應用新技術、創新管理制度,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明顯提升;
(五)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達到《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典型建設標準及設計指南》中示范階段的標準,并且驗收成績名列前茅;
(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在區域范圍內有一定影響或者表現突出,取得國家、自治區、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社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家庭”的家庭,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熟知并掌握垃圾分類方法,積極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分類準確率達80%以上;
(二)家庭成員積極參與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和住宅區組織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培訓、推廣以及垃圾分類投放現場督導等活動,每年累計不少于6次;
(三)家庭成員長期堅持節約能源,踐行低碳生活方式,擅于廢物利用,減少垃圾產生,在住宅區或周邊人群中起到示范引領作用。
第九條 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個人”的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執法等相關工作不少于1年,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具有較強示范引領和推動作用;
(二)積極推廣宣傳或開展志愿服務,主動踐行生活垃圾分類,帶動身邊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使得所在單位或者所服務管理對象的生活垃圾分類知曉率、參與率、準確率大幅提高;
(三)督導員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工作,全年督導時間不少于200小時;按規定履行工作職責,認真開展現場督導,表現突出;
(四)志愿者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工作,全年志愿服務時間不少于200小時。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獎勵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發布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工作通知;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的單位、家庭、個人可主動向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推薦,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三)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工作落實、督導,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第三方評估和考核驗收情況等,對轄區申報對象進行審核評定;
(四)審核確定的獎勵名單在公共區域公示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官方網站等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五)經公示的獎勵對象如無異議,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并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獎勵。
第四章 獎勵措施
第十一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每年對審核確定的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的單位、家庭、個人實施獎勵一次,并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家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個人”。
第十二條 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單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家庭”的,免繳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處理費。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個人”的,所在家庭免繳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處理費。(若突出個人所在家庭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家庭”的,按減免一年計不累加)
第十三條 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單位”的,可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綠色學?!钡?。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家庭”的,可優先推薦申報參評“南寧市文明家庭”“南寧市最美家庭”。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個人”的,可優先推薦作為相關評優評先工作申報推薦人選,相關信息推送至南寧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媒體對獎勵對象進行宣傳報道和社會監督,鼓勵相關部門安排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單位、表現突出家庭及工作突出個人代表出席演出、慰問、頒獎、主題晚會等活動,營造全社會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評選標準,完善獎勵監督評價體系。
第十六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對各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每年應對上年度獎勵對象進行抽樣復查。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獎勵對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向獎勵頒發部門反映并提供佐證材料;獎勵頒發部門收到有關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獎勵對象申報材料不實、弄虛作假的,由獎勵頒發部門追回相應獎勵,并向社會予以公開,且兩年內不得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評選,同時納入南寧市信用記錄。
第十九條 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處罰,以及被納入各級政府或部門的失信懲戒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兩年內不得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評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南寧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負責解釋。
《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提出,生活垃圾分類要以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為原則,引導居民逐步養成主動分類的習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城〔2021〕5號)要求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激勵、獎懲機制,推動建立工作長效機制。為進一步完善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配套制度,強化典型引領,推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2020年,南寧市人民政府出臺《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家庭及個人開展獎勵相關管理活動。《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至2022年12月28日屆滿。
《辦法》的有效落實,為打造生活垃圾分類典型案例,增強生活垃圾分類典型引領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進一步推動垃圾分類成為低碳生活新時尚。經綜合研判,該辦法有必要繼續推行,并結合工作推進實際進行修訂。
《辦法》修訂稿已經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及局長辦公會、南寧市城建業務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獎勵相關管理活動,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家庭、個人進行獎勵。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一條,包括總則、獎勵對象及條件、獎勵程序、獎勵措施、監督管理、附則。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編制依據和目的、辦法的適用范圍、垃圾分類獎勵原則、垃圾分類獎勵管理職責,垃圾分類獎勵資金來源等作出規定。第二章獎勵對象及條件,主要對垃圾分獎勵對象、獎勵評選條件等作出規定。第三章獎勵程序,主要對市、縣(市、區)、街鎮等各層級垃圾分類獎勵實施程序作出規定。第四章獎勵措施,對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實施措施,以及對垃圾分類獎勵對象的宣傳等作出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主要對垃圾獎勵對象的抽樣復查、監督檢查、禁止參評等監督管理作出規定。第六章附則,明確辦法生效時間、有效期等。
(一)關于獎勵原則。按照公開公正、擇優選定、鼓勵創新的原則開展獎勵工作。公開公正是指在評選過程中各級獎勵實施主體應公開遴選,嚴格審核,形成獎勵名單并在公示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官方網站等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擇優選定是評比推選過程中,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嚴格把關。鼓勵創新是指在評選過程中優先推薦利用創新方法、技術、管理手段等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單位或個人。
(二)關于獎勵對象。獎勵對象是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典型引領作用較強、表現突出、成績優異、作出一定貢獻的單位、家庭、個人。單位包括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企業、居民住宅區、農貿(批)市場、商場超市和社會組織等。家庭包括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農村家庭。個人包括各單位負責垃圾分類工作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業務骨干,垃圾分類志愿者,環衛工人,執法人員,督導員等垃圾分類從業人員。
(三)關于獎勵條件。
1.單位的獎勵條件:(1)在經營或管理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設施完善、功能齊備,宣傳有亮點,減量有措施,分類有成效,具有較強典型引領作用;(2)認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將垃圾分類納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內容;(3)在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培訓、推廣活動中成績突出,工作人員或居民知曉率、參與率、準確率、回收利用率大幅提高,減量效果明顯;(4)善于應用新技術、創新管理制度,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明顯提升;(5)生活垃圾分類建設達到《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典型建設標準及設計指南》中示范階段的標準,并且驗收成績名列前茅;(6)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在區域范圍內有一定影響或者表現突出,取得國家、自治區、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社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2.家庭的獎勵條件:(1)家庭成員熟知并掌握垃圾分類方法,積極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分類準確率達80%以上;(2)家庭成員積極參與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組織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培訓、推廣以及垃圾分類投放現場督導等活動,每年累計不少于6次;(3)家庭成員長期堅持節約能源,踐行低碳生活方式,擅于廢物利用,減少垃圾產生,在住宅區或周邊人群中起到示范引領作用。
3.個人的獎勵條件:(1)從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執法等相關工作不少于1年,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具有較強示范引領和推動作用;(2)積極推廣宣傳或開展志愿服務,主動踐行生活垃圾分類,帶動身邊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使得所在單位或者所服務管理對象的生活垃圾分類知曉率、參與率、準確率大幅提高;(3)督導員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工作,全年督導時間不少于200小時;按規定履行工作職責,認真開展現場督導,表現突出;(4)志愿者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工作,全年志愿服務時間不少于200小時。
(四)關于獎勵程序。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市級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工作。符合條件的單位、家庭、個人主動提出申請或者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推薦,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申報對象進行審核,確定獎勵名單并在公共區域公示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官方網站等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獎勵對象,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并組織實施本級的垃圾分類獎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辦法并組織實施。
(五)關于獎勵措施。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每年對獎勵對象實施獎勵一次,采取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物質獎勵方面,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單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家庭”的,免繳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處理費;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個人”的,所在家庭免繳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處理費(若突出個人所在家庭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家庭”的,按減免一年計不累加)。精神獎勵方面,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單位”的,可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綠色學校”等。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表現突出家庭”的,可優先推薦申報參評“南寧市文明家庭”、“南寧市最美家庭”。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突出個人”的,可優先推薦作為相關評優評先工作申報推薦人選,相關信息推送至南寧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六)關于獎勵監督。修訂稿增加了關于細化評選標準、完善監督評價體系的相關條款,確保使評選工作更公平、公正,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示范性。對獎勵對象申報材料不實、弄虛作假的,由獎勵頒發部門追回相應獎勵,并向社會公開,且兩年內不得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評選,同時納入南寧市信用記錄。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處罰,及被納入各級政府或部門的失信懲戒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兩年內不得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評選
特別聲明:本網站轉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與作者,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凡來源注明低碳網的內容為低碳網原創,轉載需注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