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確保碳排放數據準確、全面、公開、透明,陜西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陜西省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重新修訂,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
陜西省此次修訂《辦法》主要是對標《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責任分工、月度信息化存證、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重點排放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責。重點排放單位應實施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管理措施,制定和執行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實施溫室氣體排放有關參數的計量檢測,開展碳排放信息化存證,編制并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開展信息公開,配合排放報告核查及監督檢查,對提交的碳排放相關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技術服務機構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咨詢、核查、檢驗檢測等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報告及開展的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辦法》細化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和數據監測要求。明確數據質量控制計劃修訂的申請流程以及時限要求。更新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時,需先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提交申請,說明修改原因,待各市(區)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修改。對于基本信息、排放設施、化石燃料種類、數據確定方式、測量儀器設備等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之前的30個自然日內提出修訂申請,對于發現數據不正確,質量控制方案不符合要求或核查、日常監督中發現的質量控制方案不符合實際或者要求的情況,應在當月信息化存證截止日期前提出修訂申請。數據自行監測及委托監測相關支撐材料保存期限修訂為5年。
《辦法》增加了數據月度信息化存證相關要求。包括存證方式和完成時限、存證內容、市級初審和省級技術審核的標準和程序以及月度存證數據及信息的缺失與異常處理等內容。重點排放單位應在每月結束之后的30個自然日內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提交完整、規范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及相關支撐材料進行存證。經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審后提交至省級主管部門。對活動水平數據確實或異常無法解釋的,參照保守性原則進行確定,對排放因子、相關參數數據缺失、異常或弄虛作假的,采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相關參數缺省值測算相應月份碳排放量。
《辦法》增加了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內容。對于重點排放單位未按規定制定和執行數據質量控制方案,統計核算排放量或者年度排放報告存在重大缺陷遺漏等行為;咨詢機構和核查機構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或者技術審核意見存在重大缺陷、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過程中篡改、偽造數據,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檢測機構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處罰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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