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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