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電網改革發展研究中心 王乃嘯
近日,英國政府宣布正式收購英國國家電網調度控制中心,并以此組建了英國國家能源系統運營機構。此舉再次引起了業界對于電網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熱議。盡管這一變革對于提升電網運行效率和市場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們也必須深刻認識到現階段調度運行與電力交易、調度權和交易權之間的內在聯系,統籌好保障電網安全穩定與能源綠色轉型的關系,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和電力市場建設走深走實。
深刻認識調度運行和電力交易的關系
在電力市場體系中,電力交易權主要包括電能量交易、發電權交易、合同轉讓交易、輔助服務補償交易、容量交易、跨省跨區電力交易以及綠電綠證交易等多種形式。電力交易權的有效運轉,依賴于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以及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協同合作與明確分工。交易機構作為市場的“建筑師”,負責平臺的搭建與運營,交易的組織與結算;管理委員會則像一個“智慧圓桌”,匯聚多方智慧,共商規則,協調市場運作;而調度機構,作為系統的“神經中樞”,不僅主導日間交易并確保交易結果的精準執行,還通過靈活的發電計劃與電網結構調整,在保障電網安全、優化資源配置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從電力交易的業務流程來看,電力交易為調度運行提供了市場化的發電計劃安排,而調度運行則通過確保發電計劃的可靠執行,以及根據電網實時風險做出的適當調整,為電力交易提供了堅實的執行保障。同時,調度運行還向電力交易提供了包括安全約束條件、備用容量等在內的關鍵數據,為交易計劃的精確計算與安全校核提供了有力支持,形成了電力交易與調度運行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緊密聯系。
從交易物理過程看,電力交易雖在形式上與傳統的人工計劃編制或經濟調度有所不同,但其本質仍在于通過優化資源配置,實現電力供應與需求的平衡。只不過,這一優化過程由傳統的按發電成本或年度電量計劃分解的方式,轉變為按市場主體報價進行優化的方式。這一轉變,不僅體現了電力市場機制的靈活性與經濟性,也進一步凸顯了調度運行與電力交易之間不可分割的內在關系。
牢牢把握推動調度權和交易權獨立的深層需求
從歐美的實踐經驗來看,設立獨立系統經營者可以使電網公司在與上下游產業電力交易時做到公平、公正和公開。這與歐美國家經營主體多元化的現實需求以及市場化發展的普遍共識緊密相關。
首先,歐美電力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這些國家的電力公司涵蓋了私營企業、國有企業以及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多種所有權形式。在這種背景下,設立調度和交易獨立的系統經營商,有助于實現多區域電力經濟的統一調配。然而,與歐美國家不同,我國的體制機制決定了電力市場成員是在國家統一監管下運行,并已經形成了“全國一盤棋”的電力供應格局。因此,我國并不需要因為強化電力統一調配而將調度權和交易權獨立出來并設立新的機構。
其次,歐美國家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和社會競爭的公平化,強調現代社會財產權的社會性和使用權的公平開放,其通過建立獨立運營組織,實現了對交易主體的平等對待和競爭性資源的公開競爭。然而,這種過度強調市場化和私有化的做法,卻忽視了電力產品的社會化屬性,并由此導致了電網投資不足、基礎設施老化、電網應急保障能力不足等問題。這不僅影響了供電可靠性,還因為電價波動頻繁影響公民生活成本。相比之下,我國一直將電網安全穩定作為推動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礎。202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在保障電網安全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的前提下,統籌優化電力市場運行與電網調度運行。這既體現了對電力產品社會化屬性的深刻認識,也彰顯了我國在推動電力市場化改革中的獨特智慧和堅定決心。
因此,從我國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本質要求來看,既要保證電力交易的結果能夠確保電網的安全經濟穩定運行,又要在電網遭遇事故異常、電力保供、網絡阻塞等緊急情況,需要動用調度權時,有明確的制度和規范作為支撐,并能夠接受政府監管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以及市場主體的監督。如果能夠實現這些目標,那么調度權和交易權是否獨立運營也就不那么關鍵了。此外,我國目前正處于構建新型能源體系和新型電力系統的關鍵時期,電力系統的發展形態正在經歷深刻的變革。面對傳統矛盾和層出不窮的新挑戰,簡單地將調度權和交易權從電網公司中剝離出來,不僅不符合當前電力系統的發展邏輯,也可能影響電力市場的穩妥發展。
扎實推動調度權與交易權能力互促互進
當前,電力交易與調度運行面臨著保障供應、促進轉型、提高效率、優化資源配置等多重目標的挑戰。隨著新型電力系統的特征和運行機理變得越來越復雜,迫切需要激發各方面的動力和活力,以實現電力系統的高效運行和資源的最優配置,服務能源的綠色低碳轉型。
完善電力市場交易體系功能,不斷提升交易結果可靠性。一是深化電力交易平臺的功能建設,持續強化交易出清優化效率和交易結果準確性,健全電力交易風險防控體系,不斷提高交易過程風險預警智能化水平和透明度。二是豐富交易品種與模式,以發揮交易品種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完善新型儲能、抽水蓄能、新能源等市場主體交易規則,健全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滿足不同市場主體的多元化需求。三是深挖電力交易數字要素價值,強化電力交易數據對電網規劃建設治理、電站規劃布局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指導作用。
健全電力調度運行控制體系,夯實調度風險防控能力。一是加強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建設與應用。強化分布式新能源可觀可測可控能力,提高調峰時段負荷、極端天氣下新能源功率等特殊需求場景下的預測準確性,健全影響電能質量、電網暫態穩定等實時風險應急校核能力,不斷提升電網數智化防御水平。二是優化電網調度運行管理。完善新型儲能等新型主體調控機制,加強配網調度調節能力、資源配置能力,健全交易結果偏差智能化再調度策略。調整與新型電力系統需求不匹配的調度生產關系,推動“人在流程”組織模式向“機器代人”的組織模式真正轉變,持續優化傳統調度業務組織流程。三是強化電網備用管理。備用體系是電網安全“生命線”,準確的備用評估是防范化解電網風險、觸發需求側響應和可靠執行電力交易結果的基礎,對新型電力系統影響更甚。要完善電網跨省跨區全局性備用評估理論方法,健全風光新能源等非傳統能源的發電容量可靠性評估方法,完善市場環境下各類備用監督控制機制。
做好電力交易與調度運行的高效銜接,提高服務效率和市場透明度。一是加強電力運行調度和安全管理,依法依規落實電力市場交易結果,加強交易與電網業務協同,推動規劃、營銷、計量、財務、調度等信息的互通共享。二是加強電力交易聯合動態監測與綜合分析,及時疏通制約自身及各類市場主體發展的難點、堵點,推動市場沿著有利于激發新業態新模式的方向邁進。三是持續加強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持續加大調度運行科學性、準確性和合規性評估,深化交易結算過程監督和風險防控,確保電力市場的健康發展。四是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和政府機構監督作用,進一步擴大信息披露范圍,強化全流程、穿透式監督管理,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形成全方位監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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