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戶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其中提到,當本市居民天然氣綜合門站價累計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4%,且距上次聯動時間超過12個月,則可按上述聯動公式計算居民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水平并實施價格聯動。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1月4日。
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戶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
各燃氣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2014年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戶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滬發改價管〔2014〕16號),2019年有效期延至2024年11月。因政府機構改革等原因,有關機構名稱發生變化,現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相關規定,對機構名稱進行修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居民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與居民天然氣綜合門站價漲跌同向聯動調整。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用于計算本市天然氣綜合門站價變動后,居民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水平。其中,天然氣綜合門站價指西氣東輸天然氣、東海平湖天然氣、液化天然氣(LNG)、川氣東送天然氣等本市所有天然氣氣源居民門站時點價(含稅)的氣量加權平均值,氣量按本市天然氣采購合同或銷售計劃確定;產銷差率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按行業先進水平核定。
二、聯動條件和周期
當本市居民天然氣綜合門站價累計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4%,且距上次聯動時間超過12個月,則可按上述聯動公式計算居民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水平并實施價格聯動。
三、操作辦法
1.根據上游門站價格變化和本市燃氣行業運營情況,由上海燃氣有限公司按照以上辦法提出銷售價格調整建議,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審核,由市發展改革委按價格管理程序核定。
2.為保證天然氣價格機制規范有序運作,切實維護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由上海市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隊建立監測分析制度,對本市天然氣門站價、用氣結構、燃氣企業經營成本等經營情況加強定期監測分析。燃氣經營企業應認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礎工作,及時準確上報有關經營統計資料。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1月4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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