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能源局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加快新型儲能建設的通知》,取消了電源側獨立儲能的定義,明確了“直接接入公用電網直接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服務電力系統運行、可以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的新型儲能電站"的新型儲能電站均為獨立儲能電站。
據了解,2024年內蒙古已經發布了2批次電網側儲能示范項目、2批次專項行動,獨立儲能總規模超155GWh。
文件表明,對納入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向公用電網的放電量執行補償:補償標準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補償標準,補償標準明確后執行時間為10年。
2025年度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補償標準為0.35元/kWh,2025年6月30日前不能開工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不執行2025年度補償標準。
獨立新型儲能電站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平常運行可自主選擇是否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可自主申報充放電曲線,充放電量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和要求結算。在發生危及電力系統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況時,所有調管范圍內的新型儲能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直接調用,直接調用期間按照獨立儲能充放電價格機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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