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規范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修訂背景
截至2024年8月底,浙江省新能源汽車保有量超260萬輛,累計建成充電樁超160萬個(其中公樁超17萬個),已培育出全國第二大的省級充電服務市場與充電設施網絡。
2017年1月,省發展改革委印發《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浙發改能源〔2017〕52號,以下簡稱“《辦法》”)對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辦法》印發7年以來,行業快速發展,國務院和省政府對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文件內容需要進行相應修訂。因此,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保留《辦法》整體框架和大部分內容的基礎上,制定《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充電設施運營監管,助力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二、修訂主要依據
1.《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
2.《關于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發改綜合〔2023〕545號);
3.《浙江省完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網絡體系促進新能源汽車下鄉行動方案(2023—2025年)》(浙政辦發〔2023〕42號);
4.《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浙安委〔2024〕20號)。
三、主要內容
修訂版《管理辦法》框架與原版一致,分總則、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監督管理、其他等5章節,全文共52條,附有《相關標準清單》《公用充(換)電設施本體部分竣工驗收細則》。
第一章為總則,共7條,包括:明確管理暫行辦法適用范圍、明確各類充(換)電設施定義、明確充(換)電設施發展原則、明確各省級部門管理職責。
第二章為投資建設,共20條,包括:明確投資建設主體在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前應具備的條件、明確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過程中審批、備案、建設、驗收等環節要求。
第三章為運營維護,共18條,包括:明確充(換)電基礎設施運行過程中計量、收費、運維、服務、退役等環節的相關要求,明確設備運維、安全管理、產品質量等問題的責任主體。
第四章為監督管理,共5條,包括:明確充(換)電基礎設施各級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明確獎補資金發放相關要求。
第五章為其他,共2條,包括:主要明確本辦法實施時間等。
四、主要修訂內容
(一)明確部門職責。明確了各省級部門在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過程中的職責分工,同時依照《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明確了各級相關部門在充電設施安全生產監管中的職責分工,落實了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驗收及生產運行過程中消防安全、應急管理、安全監督、電力保障方面的有關要求。
(二)推動技術更新。充分考慮近年來充換電設備的智能化趨勢,以及換電、車網互動等新方向,補充了換電設施定義及相關規定,鼓勵探索發展車網互動等新模式,明確居民小區新建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符合智能充電樁相關要求。
(三)簡化審批備案。厘清了各類型、各場景下充電設施需要辦理的審批與備案手續,補充了在居民小區建設公共樁、私人樁的相關流程,明確了充電樁、換電站在審批過程中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強調了各地主管部門應當簡化備案流程、統一備案要求,為充換電企業掃清發展阻礙。
(四)規范運維服務。明確了充電設施運營商應具備完善的維護保養機制;強調了運營商應規范計量、明碼標價,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檢查,加強老舊設施的運維保養與設備更新;提出各地主管部門應定期開展對上述要求的實地核查工作,回應了群眾提高充換電設施運維服務水平的呼聲。
(五)明確獎補原則。省財政廳統籌有關專項資金,將各地接入省級平臺情況納入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獎補細則,明確建設運營補貼標準、支持方式等。其中建設補貼最高可覆蓋設備投資的30%,逐年退坡;同時鼓勵地市探索建立運營補貼與服務質量等掛鉤機制。
(六)厘清安全責任。對于公用充電設施,充電運營商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擔相應安全管理責任,并鼓勵為本企業經營的充電設施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對于自用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負責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小區車位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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