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完善我區電采暖電價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其中提到,煤改電等居民用戶,電采暖用電繼續執行0.22元/千瓦時。執行范圍為符合電力系統接入規范、分表計量等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住宅電采暖用電。
集中供熱企業、賓館、商場、車站等非居民電采暖用戶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化方式購電形成用電價格,電價構成及用電時段劃分與工商業用電一致;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谷段輸配電價按平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海拔3000米以上縣(市)集中供熱電采暖用電執行煤改電等居民用戶電采暖電價。
居民電采暖用電(含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電采暖用電)與生活用電一同納入優先購電計劃予以保障,2021年以來新投產的平價新能源電量根據需要納入優先發電計劃。電網企業為保障居民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按國家規定由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鼓勵支持10千伏及以上非居民電采暖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逐步縮小代理購電用戶范圍,暫無法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可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鼓勵其他非居民電采暖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詳情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我區電采暖電價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
新發改規〔2024〕6號
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新疆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家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有關要求,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完善我區電采暖電價形成機制,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對煤改電等居民電采暖用戶實施精準保障,保持居民電采暖用電價格穩定。堅持分類施策,對居民、非居民電采暖用電采取不同電量組織方式,綜合考慮用戶承受能力實施不同電價政策。堅持市場推進,落實工商業用電進入電力市場的改革要求,非居民電采暖用戶通過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形成用電價格。
二、主要內容
(一)煤改電等居民用戶,電采暖用電繼續執行0.22元/千瓦時。執行范圍為符合電力系統接入規范、分表計量等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住宅電采暖用電。
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電采暖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執行范圍為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社會福利場所、宗教場所、城鄉社區居委會和農村村委會服務設施等電采暖用電。
(二)集中供熱企業、賓館、商場、車站等非居民電采暖用戶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化方式購電形成用電價格,電價構成及用電時段劃分與工商業用電一致;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谷段輸配電價按平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海拔3000米以上縣(市)集中供熱電采暖用電執行煤改電等居民用戶電采暖電價。
(三)居民電采暖用電(含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電采暖用電)與生活用電一同納入優先購電計劃予以保障,2021年以來新投產的平價新能源電量根據需要納入優先發電計劃。電網企業為保障居民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按國家規定由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鼓勵支持10千伏及以上非居民電采暖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逐步縮小代理購電用戶范圍,暫無法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可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鼓勵其他非居民電采暖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三、有關要求
(一)精準組織實施。各地發展改革委會同當地供電企業全面摸排現有電采暖用戶信息,確定用戶用電類別。電網企業要持續做好分表計量工作,在保持煤改電等居民電采暖用電輸配電價穩定基礎上,做好新增損益測算和分攤,會同電力交易機構做好非居民電采暖用戶參與電力市場服務工作,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二)推進設施改造。鼓勵電采暖用戶加強技術改造和節能利用,用足用好分時電價政策,通過合理配置儲熱設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實現錯峰用電,降低用電成本。
(三)明確執行時間。電采暖電價政策執行時間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時間按相應分類電價政策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關于印發我區電供暖價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新發改能價〔2017〕1659號)同時廢止,《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新疆電網電價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新發改規〔2020〕13號)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規定,以本通知為準。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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