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福建省進一步深化雙邊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方案(試行)的通知。
文件明確,經營主體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售電公司和新型經營主體。有序推動火電、核電、新能源、抽蓄等電源,以及新型儲能、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新型市場經營主體參與現貨市場交易。
原文如下: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進一步深化雙邊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方案(試行)的通知
閩發改規〔2024〕13號
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福建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
現將《福建省進一步深化雙邊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具體實施過程中若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向省發改委、福建能源監管辦報告。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進一步深化雙邊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根據國家關于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建設有效競爭的現代電力市場體系,結合福建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內容
(一)經營主體及參與方式
經營主體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售電公司和新型經營主體。有序推動火電、核電、新能源、抽蓄等電源,以及新型儲能、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新型市場經營主體參與現貨市場交易。
發電側主體根據電源品種類別及市場發展情況,采用報量報價、報量不報價、不報量不報價等多種方式參與現貨市場。用戶側主體暫作為現貨市場價格接受者,以不報量不報價方式參與;具備條件后,逐步向報量不報價、報量報價方式轉變。
(二)現貨市場交易模式
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經營主體報價,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約束條件下,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依次形成機組開停機、發電計劃,出清產生分時電價作為現貨市場結算依據。
1.機組開停機計劃:采用“安全約束機組組合”算法出清機組組合。
2.市場出清:采用“安全約束經濟調度”算法,進行日前市場及實時市場出清。
3.結算依據:經營主體的申報數據和出清結果封存到運行日結束,市場出清電價作為現貨結算的依據。
(三)與省內中長期市場的銜接
為發揮中長期合同“壓艙石”作用,穩定市場預期、防范市場風險,經營主體應按政府有關要求做好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有效規避現貨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1.發電側主體的中長期合同不作為電力調度機構執行依據。參與現貨市場的經營主體,中長期合同電量按合同價格結算,合同外的正負偏差電量按現貨市場價格結算。
2.用戶側主體的中長期合同電量按合同價格結算,合同外的正負偏差電量按現貨市場價格結算。
3.推動中長期合同帶曲線交易和分時段交易,建立發用兩側中長期合同曲線分解機制。推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曲線(含省內和省間)按照代理工商業用戶典型用電曲線、居民和農業用戶典型用電曲線確定。推動代理工商業用戶、居民和農業用戶的偏差電量按照現貨市場價格結算。
4.用于結算的現貨市場價格的計算時段應與中長期合同約定時段相一致。
(四)與輔助服務市場的銜接
1.調頻輔助服務在現貨市場機組組合確定后開展。采取集中競價、邊際出清的方式獨立開展,對調頻機組因參與系統頻率調節而損失的現貨市場機會成本進行補償。探索調頻市場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
2.逐步實現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融合,通過現貨市場電能量交易實現調峰功能。
3.根據電源結構、電網運行及市場發展,逐步探索引入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品種。
(五)與省間市場的銜接
積極融入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統籌全省電力供需平衡和電力市場運行情況,在更大范圍實現電力資源優化配置。
全省系統用電負荷與由省間市場形成的聯絡線計劃之和作為現貨市場競價標的。
(六)現貨市場價格機制
1.發電側主體現貨上網電價暫采用系統邊際電價機制,建立電網阻塞疏導方式;視我省電網運行特點及市場發展情況,可采用節點邊際電價等機制。
2.現貨市場應設定價格上下限,并適時調整。
3.用戶側主體作為現貨市場價格接受者時,其現貨市場價格由發電側主體現貨加權平均價形成;用戶側主體采用報量報價方式參與現貨市場時,其現貨市場價格由市場競價形成。
4.進一步規范電力零售市場,逐步建立批發、零售市場現貨分時價格傳導機制。零售用戶的電能量價格按其與售電公司約定執行。
(七)結算與計量
1.現貨市場采用“日清月結”或者“月清月結”的結算模式,根據經營主體的結算模式按日或者按月對已執行的成交結果進行清分計算,以自然月為周期出具結算依據。
2.參與交易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原則上須具備分時電力電量計量能力。出現計量數據缺失時,由計量數據采集系統按照電量數據擬合辦法對缺失數據進行擬合,用于市場化結算。
3.按照“誰產生、誰負責,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建立健全不平衡資金和市場費用分攤(返還)機制。
(八)信息披露與保密
建立健全市場信息披露機制,信息披露主體應按要求披露信息,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并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九)市場風險防控
建立健全電力市場相關配套風險防控機制,并根據市場運營情況動態調整。
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可采用政府授權合約、市場力檢測與緩解、二級價格限值、市場回收及補償等風險防控措施,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有關政府部門及市場運營機構可對現貨市場采取干預、中止和恢復等措施,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持市場平穩運營。
(十)電力市場監管
有關政府部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對經營主體交易行為、電網公平開放、信息披露、市場運營機構執行市場規則等情況實施監管。
二、職責分工
省發改委負責牽頭協調推進現貨市場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現貨市場方案,組織開展現貨市場運行工作,組織評估電力市場運行狀況,保障電力市場平穩運行。
福建能源監管辦負責牽頭組織制定現貨市場交易規則,監管現貨市場運行,規范現貨市場秩序,指導福建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建立市場自律監督工作機制。
電網企業負責保障電網及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為經營主體提供公平報裝、計量、抄表等服務;組織電網代理購電用戶參與現貨市場;組織開展電費結算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現貨市場出清、交易結果執行;建設現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定期開展現貨市場分析和運營監控;按規定實施市場干預、中止及恢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現貨市場交易申報、交易結算依據出具、信息披露實施及電力交易平臺建設工作;負責中長期分時段交易組織和合同曲線分解工作,監測分析電力市場運行情況;參與制定電力市場相關政策;研究制定與現貨市場相適應的零售市場交易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提供信息發布平臺,履行保密義務。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省發改委、福建能源監管辦等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積極組織市場運營機構、電網企業和各經營主體,形成合力,推動現貨市場深化建設工作。
(二)加強應急保障。加強各類市場風險防范,強化應急保障,及時跟蹤總結現貨市場運行存在問題,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完善方案規則、配套政策以及技術支持系統,確保我省電力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三)穩妥有序推進。不斷健全現貨市場規則體系、完善技術支持系統,結合福建實際開展結算試運行工作,動態調整,逐步增加結算天數、拉長試運行周期,推動我省現貨市場盡快成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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