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鼓勵企業及社會力量積極申報節能減排、降碳增匯等領域的減排項目方法學,采用國家及山東省主管部門發布的碳普惠方法學核算項目減排量。”這是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印發的《山東省碳普惠試點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提出的明確要求。
《指導意見》指出,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等自愿購買減排量,用于抵消自身活動產生的碳排放量;鼓勵申請項目的開發主體和申請主體等各社會主體自愿捐贈或者注銷減排量,共同構建低碳公益的良好氛圍。
搭建管理系統,對接數據信息
碳普惠是針對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綠色低碳生活、資源循環利用、可再生能源開發、自然碳匯培育、工程減排、數字化應用等領域的降碳增匯行為,基于碳普惠方法學進行量化或賦予一定價值,并運用商業激勵、政策支持、市場交易等方式,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及增加碳匯的機制。
《指導意見》指出,山東省碳普惠體系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應遵循自愿、公平、公開、公正和誠信的原則,碳普惠機制下開發的項目應具備普惠性、可量化性和額外性。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碳普惠方法學,推動實現價值轉化。省生態環境廳對碳普惠核證自愿減排量申請、交易、注銷等進行管理,包括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學管理等。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推動本市碳普惠創新發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在行業主管部門支持引導下,參與方法學開發、申請項目建設,提供碳普惠減排量、碳積分的消納渠道。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搭建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對“減排項目”“減排場景”、方法學等進行管理,負責減排量的審核、簽發、登記、劃轉、注銷和記錄,與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碳普惠管理平臺或程序進行數據信息對接。省生態環境廳組建碳普惠專家委員會,按要求對專家庫進行規范動態管理。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等組成,對方法學編制、項目減排量審定等提出專家意見。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開立碳普惠賬戶,分為機構賬戶和個人賬戶,用于減排量管理。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碳普惠管理平臺或程序對碳積分進行管理。
明確申請主體,打造減排場景
《指導意見》明確,碳普惠方法學包括“減排項目”方法學和“減排場景”方法學。方法學開發主體(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提交方法學申請表、文本、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經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發布實施。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碳普惠運行情況、建設發展需要等組織方法學修訂。
“減排項目”業主可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作為項目申請主體申請項目減排量。省生態環境廳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的減排項目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項目經公示后進行發布,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減排項目”正式運行后,可在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申請減排量核證,提交減排量申請表、核算報告等相關材料。鼓勵地方對減排項目賦予額外的碳積分并進行管理。
“減排場景”原則采用積分兌換等方式推動碳積分消納,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鼓勵各主體單位積極打造碳普惠減排場景,探索建立碳普惠場景內的消費者激勵與獎勵機制,對于運營良好的碳普惠減排場景可在省級層面推廣。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對“減排項目”實施情況開展審核,審核通過后在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登記并簽發項目減排量,以整年度為最小時間單位。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運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評估,根據跟蹤檢查和評估結果修正減排量。
“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申請主體應承諾就同一項目和減排量不在國內外其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系統重復申請。
制定交易規則,加強監督管理
《指導意見》明確,核證減排量應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內依據相關規定進行交易。交易平臺在省生態環境廳的指導下,制定核證減排量交易規則,負責交易系統的運行和維護。符合有關規定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等交易主體在交易平臺注冊后可參與核證減排量交易。
核證減排量交易一般采取公開競價、協議轉讓、定價轉讓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核證減排量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方式等由交易平臺向價格主管部門按程序報批。
“減排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可通過捐贈、有償轉讓等方式用于大型活動碳中和等。鼓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在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自愿購買核證減排量開展替代性修復。探索將核證減排量用于碳足跡應用場景。碳積分可用于兌換碳普惠商品、服務等碳普惠激勵措施。用于履行自愿減排義務、大型活動碳中和等的減排量需在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注銷。
《指導意見》指出,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應向社會公布碳普惠方法學、核證減排量、減排量注銷、專家委員會名單等信息。項目業主對減排量的真實性、準確性、額外性等負責。減排場景的組織者對碳積分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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